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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支付第二代的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二季度披露了偿付能力充足率。截至8月1日,已有54家寿险公司发布了第二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报告,平均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74%,较第一季度末的308%下降了34个百分点。
总体下降已成为本季度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的关键词。
两家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负
就偿付能力而言,业界普遍更关注进入监管机构重点监管名单的保险公司的表现。
第二季度,广信HNA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从第一季度的-3.9%降至-31.74%;中融人寿保险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与一季度基本持平,仍为-18%。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只有这两家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负,而且这种情况长期没有得到改善。
为了改善偿付能力充足率长期不足的状况,广信HNA在第一季度积极协调股东增资,但遗憾的是,股东之间没有达成有效的共识和决议。在增资之路极其艰难的情况下,广信HNA已经对现有产品做了再保险安排,通过办理再保险降低了最低资本要求,增加了实际资本;在投资控制方面,采用高现金率、低股权投资率的投资策略,确保资产的稳定性和流动性;在成本控制方面,营销费用和日常开支已经减少,非紧急和必要的主要资本支出计划已经暂停。
据记者了解,中融人寿也在加强与股东的沟通以增加资本,从而使偿付能力充足率尽快达到标准。根据监管要求,中融人寿已停止发展新业务、增加分支机构和增加股票投资。然而,中融人寿表示,虽然其经营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但总体可控,预计今年第四季度将处于现金净流入状态。
当然,除了寄希望于股东增资之外,自救也是必要的。中融人寿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继续清理内部管理体系,并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进行了新、改、废工作,以提高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努力提高员工对管理体系的认识,规范日常工作的管理要求。
事实上,在第二代还款下,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普遍下降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融资和资本增加的浪潮。不过,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通过优化产品和投资结构,可以降低风险,从而降低公司的最低资本,同时也可以提高偿付能力。
“相关”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所提高
尽管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第二季度普遍下降,但几家在第一季度挣扎在100%监管红线附近的保险公司的数据在第二季度有所改善。
前海人寿二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44%,比一季度提高16个百分点。根据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具有较强的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截至第二季度末,前海人寿运用现金流压力测试方法对未来三年的现金流进行了评估。根据综合现金流压力测试结果和流动性指标,未来各期现金流为净流入,资产流入具有较强的可持续性,公司将根据预期可能发生的集中退保和补偿情况采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总体而言,未来三年的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小。
前海人寿也披露了其第二季度利润数据。第二季度,公司实现净利润62.97亿元,是去年净利润30.98亿元的两倍。
第二季度,富德人寿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从104%提高到106%,但亏损29.14亿元,业务现金净流出52亿元。现金净流出将继续。根据富德人寿在基准情景下的测试,由于下一季度有大量高价产品到期退保,现金流预计为净流出,而后续其他季度和年度预计为净流入。总的来说,现金流是充裕的。
此外,华夏人寿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从第一季度的107%提高到第二季度的115%,上海人寿从第一季度的126%提高到第二季度的147%。值得一提的是,昆仑健康第二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从110%大幅提升至199%,成为一家合格的二级保险企业(150%以上)。
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偿付能力风险
然而,从第二季度的情况来看,仍有10多家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接近监管红线。虽然富德人寿、华夏人寿和上海人寿较第一季度有所改善,但仍不能忽视风险。隐患;国华人寿和珠江人寿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没有上升,而是一步步逼近红线。这两家公司第二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15%和112%。
显然,在接近监管红线的寿险公司中,许多公司通过提高中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实现了“弯道超车”。当此类产品到期退保时,将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巨大压力。
鉴于现金流量的风险,珠江人寿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表示,目前公司现金流量正常,各项收支均在预算范围内得到有效执行和控制,完全能够满足日常业务需求。同时,按照“资产与负债匹配”的原则进行资产配置,建立现金流预警机制,对未来的现金流缺口进行预警和安排。据悉,今年年初,珠江人寿开始进行结构调整和价值转型,逐步降低中短期产品的保费比重,不断提高传统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今年1-5月,公司中短期产品业务规模得到有效控制,传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增长至48.7%。
除产品结构调整外,风险体系建设也是恢复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措施之一。记者注意到,在第二季度,富德人寿努力制定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措施。例如,培训公司各级干部和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按照第二代“1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完成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五大核心功能的开发,全面覆盖第二代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全面梳理原有制度,进行原有制度的更新。
监管当局一直不遗余力地控制风险。不久前,中国保监会向各大保险机构下发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查保险机构“两强两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对十大风险进行自查自纠。值得注意的是,偿付能力风险也在本次“自查自纠”的范围之内。根据要求,要“重点检查偿付能力制度、资本约束机制、保险公司三年资本规划、偿付能力不足防范方案的制定、提高偿付能力的措施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标题:二季度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普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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