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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合肥12月5日电(记者马树瑞)2017年,元旦和春节将至,旅游高峰即将来临,各种旅游合同即将签订。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最新的消费者警告,提醒消费者注意隐藏在旅游合同补充协议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督处处长林炜表示,在安徽省旅游合同专项检查中,一些标准条款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和识别。
首先,xx印象两室六日游合同补充说明中提到“保险费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应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此项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第二,《xx双飞5晚6天高端精品旅游合同》中提到“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调整,所发生的费用将由游客承担。”根据《旅游法》,如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费用应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承担。
第三,一些旅游合同的补充协议也提到类似的条款,如“如果有一个单身男子、一个单身妇女或一个单身人士,请补足单人间或加床的差额”。据工商部门介绍,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补齐差价会增加旅游费用,这是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违反了公平原则。
第四,一些“旅游相关事项提示(通知)”提到“您完全了解我们旅游合同的解释和说明,没有异议”。工商部门表示,此类条款有免除自身责任的嫌疑。
第五,一些“自驾游”(免费旅游)旅游服务合同中提到,“如甲方要求取消已预订的酒店客房等服务项目,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相应服务项目的全部费用。乙方已收取的房费和门票费不予退还。”据工商部门称,这种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
第六,一些“自驾游”(免费旅游)旅游服务合同提到“双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旅行社所在地法院不应是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有排除消费者诉讼权利的嫌疑。
第七,xx《出境旅游合同》中提到“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调解组织或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合同法》和《仲裁法》,此类条款将仲裁定为标准条款,有排除消费者选择权的嫌疑。
记者了解到,针对这些“霸王条款”,安徽省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全省旅游合同格式条款行政执法服务月”活动,以规范合同行为。找出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指导和监督旅游企业修改完善,对拒不修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标题:工商部门提醒:旅游高峰将至警惕旅游类补充合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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