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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官[2016]64号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直属海关: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间,即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进口种子(种苗)、养殖动物(家禽)、鱼类物种(种苗)和野生动植物物种(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将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为加强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免税政策目标

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旨在支持良种引进和推广,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降低农林产品生产成本。

二、免税品种的范围

(一)下列与农林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林生产的种子(苗)、养殖动物(鸟)和鱼类(苗)(以下简称种子、苗):

1 .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树木的种子(苗);

2.养殖动物(家禽),用于养殖获得各种畜禽产品;

3.用于养殖和繁殖的水生物种(幼苗);

4 .种子(种苗)、繁殖动物(鸟类)和水生物种(种苗)用于农林科研和实验。

(二)野生动植物的种源。

(三)警犬及其精液和胚胎。

三.免税申请条件

(一)种子和种苗的进口免税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免税货物清单中,即附件1第一至第三部分所列的货物。

2.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和林业生产。免税进口的种子和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俱乐部、高尔夫球场、足球场等消费场所或体育场所的建设和服务。

(二)免税进口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列入免税商品清单,即附件1第四部分所列商品。

2.用于科学研究、育种或繁殖。进口单位应为具备研究和养殖条件的动植物研究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农场和种植园。

(三)免税进口工作犬相关商品为军队、武警、公安、公安(包括缉私警察)部门进口的警察工作犬,以及用于繁殖的工作犬精液和胚胎。

四.免税政策的操作流程

(一)种子种苗和野生动植物种源操作流程。

根据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申请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商,应向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以下简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免税进口需求。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提出年度免税进口建议,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对附件1所列免税货物清单范围内的年度免税进口计划进行审核。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免税进口计划中为进口单位标注相关文件。进口单位应当在工业主管部门标明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具体流程和要求如下: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1.进口单位提出进口需求。

符合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进口商,应当按照工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其免税进口的年度需求,并说明需要免税进口的品种、数量和最终用途等必要条件。其中,以科研为目的,申请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的,应说明科研项目概况,并在科研项目结束后60天内向工业主管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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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了免税进口的建议。

不迟于当年11月30日,工业主管部门应结合产业发展规划、进口单位对免税进口的需求和免税进口计划的执行情况,在附件1所列免税货物清单范围内向财政部提出今后免税进口的建议,并抄送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免税进口建议中的推荐数量增减进行分析说明,用于繁殖或者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的推荐数量应当以保证野生动植物生存和种群繁殖的合理需要为限。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免税进口建议书应涵盖其负责的所有免税进口货物,包括连续几年免税进口的数量,并按附件2的格式提交。

3.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年度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年度免税进口建议书进行审核,对附件1所列免税货物清单范围内的年度免税进口品种和数量进行审核。经批准的年度免税进口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批准数量的40%。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批准的年度免税进口计划在公历年度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增加已批准的年度免税进口计划。

4.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口单位免税进口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标识和确认。

工业主管部门在审批动植物种苗进口(出口)、种子种苗进口和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出口)时,应分别对进口单位进口的品种和数量是否符合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批准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进行标识和确认,并转让和销售种子种源(仅见附件1第1-3项、第9项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于每个免税品种,经工业主管部门标记和确认的免税数量总数不得超过该品种批准的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数。

在当年免税进口计划下达前,对于列入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的品种,工业主管部门可以在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批准数量的40%以内,对免税进口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标识和确认,并转让和销售种子种源(限于附件1第1 ~ 3项、第9 ~ 11项、第16 ~ 30项、第44 ~ 44项)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5.进口商应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

进口商应在附件3、4、5规定的有效期内,严格按照工业主管部门标注和确认的免税产品的品种、数量和最终用途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未经工业主管部门认定免税的进口货物,应当按照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工作犬相关商品的经营过程。

进口单位申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免税进口货物,符合第三条第(三)项要求的,应当凭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和胚胎属于免税品种范围的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V.免税政策监督

种子来源免税进口后,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作犬相关商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与工作犬有关的商品主管部门应当保证进口单位和免税进口种子种源的最终使用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未经合理的种植试验、栽培、繁殖或饲养,不得转让和销售,但经工业主管部门按第四条有关规定标记为“可转让和销售”的除外。工业主管部门应在本通知下发后2个月内,另行制定“合理种植试验、栽培、养殖或饲养”的标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违反本通知规定,种子来源进口单位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子来源进口单位,其免税资格暂停3年。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从2017年起,工业主管部门应不迟于1月31日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免税进口计划执行率低的品种进行分析说明。进口计划的执行情况应按附件6和7的格式提供,并抄送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将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核实,如超过已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和上一年度已批准免税进口计划的40%,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书面通知工业主管部门有关情况。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种子来源进口免税政策过程中违反免税政策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法律法规的, 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文件的有效期

本通知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自发布之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苗)、种畜禽、鱼类(种苗)、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函[2011]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种苗)、种畜禽免税问题的通知》、 《2011年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和进口计划中的物种(苗)和野生动植物种源》(财管[2011]3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管[201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15年进口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实施方式的通知

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4日

标题: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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