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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海口6月22日新闻(记者朱永通讯员罗凤灵 康文举)近年来海南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租赁期过长,租金过低,面积过大”问题引起的社会矛盾纠纷显著,请法院裁决 最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严重损害村民利益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使陈某等和东方市八所镇某村委员会1999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让陈某等将承包土地归还该村委,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1984年3月1日,陈某等人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承诺承包该村500亩土地,筹措资金培育速生丰产林,承包期30年,土地租金按收益的3%支付。 陈某承包后,在涉案土地上种植林木,办理退耕还林手续,每年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金,多次更换树木受益。 由于另一个村委会对承包地主张权利,两个村委会由此引起了土地纠纷。 当地政府对双方争论的土地重新明确边界后,1999年1月8日,在没有村民会议讨论的情况下通过的情况下,陈某等人与时任村委会主任的高某代替1984年《承包合同》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增加到45年 陈某等承包500亩土地的30多年间,只向村委会支付了1万多元的承包费,每亩的年承包费相当于不到1元。 村委会认为陈某等人和村委会原主任高某恶意贯通,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1984年《承包合同》终止,确认1999年《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于1984年结束了《承包合同》,以陈某等人支付了承包费为由驳回了该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村委会不服,向海南二中院上诉。 1999年《土地承包合同》不在村委会会议上讨论,违反民主协议大体上必须是无效合同。 在二审审判中,双方当事人对1984年合同的终止没有异议。 陈先生等人承认,1999年签订的合同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获得通过。 而且,陈某等人在承包期间多次获得利益和退耕还林补助金,但表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 海南第二中院慎重认定事实,严格依法解决大致,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的解决结果部分不当,对违反法律农村土地承包中民主协议的大致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事件释法:

合同法律关系的树立需要满足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两个要素。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生效则是法律对于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合同的价值评判,是法律根据合同文案对当事人意思表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的认同或否定。该案双方1999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成立但需要法律对其效力进行价值评估。该案《土地承包合同书》的签订,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程序违法,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因为此,陈某等人已无权占有、采用涉案土地,应返还涉案土地给村委会。

标题:“村委会发包土地未经村民同意 法院判决承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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