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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2016年7月27日,宁波拓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拓普集团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持续监管的公告》(公告号:2016-041),并就招商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证券”)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持续监管和保荐工作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说明。
为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剩余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托普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和招商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 2016年8月10日(下)宁波分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在中国工商银行平湖托普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平湖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显著差异。主要内容如下:
一、截至签约日,特殊银行及相关余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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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专用账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公司和特约银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派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招商局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并持续开展监管工作,可以通过现场调查和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力。公司和特约银行应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和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保荐代表人或公司授权的招商局证券指定的其他人员可以随时查询和复制公司专用账户信息;特约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特约账户所需信息。
5.特约银行每月(每月8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特约银行应保证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6.如果一次或12个月内从专用账户中提取的累计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应及时传真通知招商证券,并提供专用账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如更换保荐代表人,应书面通知公司和特约银行相关证明文件。
八.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将构成违约,并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九.本协议自公司、特约银行、招商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用账户资金全部支付完毕、账户依法注销、招商证券持续监管期结束之日止。
特此宣布。
宁波托普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1日
标题: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43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