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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办法》,明确突出公众的受益意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年度考核和五年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该评价方法指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和评价应在资源、环境和生态领域专项评价的基础上全面展开,并采取评价和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评估应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目标评估应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下一年进行,并在9月底前完成。
评估方法明确,年度评估基于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和公众满意度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的绿色发展指数。年度评估结果包含在目标评估中。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评估方法指出,评估应突出公众的利益感。目标考核采用100%打分与完成约束指标相结合的方法,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区域将被通报表扬,不合格区域将被通报批评。对生态环境破坏明显、责任事件频发的地区,要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评估方法还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数据和监测数据,存在上述问题并经核实的地区的评估等级为不合格。徇私舞弊、隐瞒不报、伪造数据、伪造信息等。,造成评价结果失真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标题:我国首次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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