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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新疆保监局联合发布了《自治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正式建立并实施了覆盖新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城镇职工的大病保险制度。
在承办方式上,商业保险机构由政府招标选择。
在融资机制上,实行地、州、市统筹,各地人均融资不低于25元,可根据今后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从保障范围来看,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和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个档次进行保障,其中5万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不低于50%,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不低于60%,1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不低于70%。各地根据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设定起付标准,保证金额原则上不封顶。
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保护资本和利润,合理控制利润率。结余资金应当返还医疗保险基金;保单损失的发生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承担。
标题:新疆建立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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