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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2016年8月8日,东方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东方金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司法冻结询证函》(上证所工函[2016]0937号)(以下简称“询证函”)。根据有关要求,现将《询证函》全文公告如下:
“关于贵公司股东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丽金泽”)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一事,贵公司于2016年8月7日提交了一份直通车公告,声明朱在瑞丽金泽所持有的49%股权由徐翔出资,徐翔持有。经审查,请进一步核实并披露以下问题:
1.根据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协助冻结财产的通知,瑞丽金泽持有的贵公司293,154,984股股份及其孳息全部被冻结为徐翔的财产。但是,贵公司宣布瑞丽金泽是赵兴隆实际控制的企业,赵兴隆持有的瑞丽金泽51%的股权与徐翔没有持股安排。这种说法与公安机关的决定不一致。请致函赵兴隆,充分说明上述差异的原因。
二.瑞丽金泽持有的上述股份于2015年通过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获得。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及法律顾问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德恒”)在2015年2月出具的审验意见中,认为本公司的发行流程及认购对象合法合规。请华英证券和北京德恒结合公司近期的信息披露,说明公司此次发行的资金来源是否经过严格、充分的核实;如果是,请说明未能检查发现认购对象持股的原因,检查以往的核查工作是否勤勉尽责,并提供相关工作底稿。
请于2016年8月11日前将上述事项披露,并书面回复我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并公布查询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有《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建议投资者注意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宣布。
东方金宇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9日
标题: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权司法冻结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85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