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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新闻网5月19日报道,根据赤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安排,自2014年3月25日起,对巴林左旗东方富源矿业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赤峰市国家税务局查获左奇巴林东方富源矿业有限公司偷税案

2010年6月,该公司以300,000.00元的价格出售丰田汽车自用,但没有申报和缴纳增值税。从2010年10月至2013年4月,在竖井及其他构筑物施工过程中收取原材料,不含增值税的进项税转出116,757.26元。2011年12月,购买了轴附件视频监控系统,扣除增值税进项税21,570.38元。2012年8月,公司销售烟火材料126,138.00元,但未计提增值税。同时,企业从2010年至2012年计提安全生产基金,未实际发生,也未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赤峰市国家税务局查获左奇巴林东方富源矿业有限公司偷税案

2010年累计563,050.16元,2011年累计196,952.16元,2012年累计1,513,110.40元。企业2010年缴纳的滞纳金18,972.84元已计入营业外支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调整。

赤峰市国家税务局查获左奇巴林东方富源矿业有限公司偷税案

2012年,安全生产罚款支出199,349.60元计入非营业支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调整。2010年至2012年,不符合票据费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未调整,2010年为127,197.72元,2011年为245,439.14元,2012年为154,414.33元。

赤峰市国家税务局查获左奇巴林东方富源矿业有限公司偷税案

根据规定,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67,684.68元,企业所得税613,859.04元。处以390,771.86元的涉税罚款。新增滞纳金人民币865,086.11元,以上资金已全部入库。

标题:赤峰市国家税务局查获左奇巴林东方富源矿业有限公司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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