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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是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且,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有利于促进花费、扩大内需,有利于完整劳动者权益,有利于增进国民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从业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7年和2008年先后出台了《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简称“一条例两办法”),对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一条例两办法”,企事业及机关从业人员依从业年限可分别享有5-15天的带薪年休假。并且规定应休未休带薪年假的按照日工资300%补偿。 自劳动法和“一条例两办法”实施以来,带薪休假制度的受益人群逐步扩大,落实水平也有所提高。但受休假观念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总体落实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很多职工未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原因,一是我国劳动力供给仍处于高峰期,城镇新增劳动力保持高位,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持续增大。二是社会尚未形成带薪休假的权益观念。相当一部分经营者和劳动者,对带薪休假这一基本休息权利的认知不到位,对带薪休假法律规定不了解,致使社会缺乏休假气氛。三是关联法律法规有待完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维护职工带薪休假权利的职责。但《条例》和其它法规中,未对赔偿金标准、举证责任、申诉途径作出确定规定,致使政府部门对此类违法案件无统一解决标准。四是监管措施有待加强,维权通道需要畅通。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的监察责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人事部门。由于人员、资金和从业条件的限制,劳动人事部门尚难以全面地检查所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带薪休假落实状况。职工个体的举证难度大,需付出大量时间精力,维权价钱高。此建议:
一是加强推广。依照关联法律法规落实带薪年休假,强调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支持和鼓励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全社会形成落实带薪年休假的气氛。 二是部门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职工带薪年休假列入劳动合同,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纠正和依法惩处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休息权益。 三是依法维权。建议工会等组织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加强职工休息权益方面的法律援助,指导和帮助广大职工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是学生放假。建议教育部门加快学生放假制度改革探索,督促各地在确保学习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安排中小学放春假,为职工利用带薪年休假安排家庭旅游创造条件。 五是公司尽责。各类全部制公司都要强化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意识,将关联条款纳入劳动合同,作为社会责任,严格予以落实。 六是灵活采用。引诱和鼓励职工灵活采用带薪年休假,既可以集中采用形成独立假期,又可以与法定节假日相连分散采用。标题:“推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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