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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有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负责人,党委常务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责任
(一)指导本地区本部门的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监督制度,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校纪委和管辖范围内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其监督执行责任的业务情况。
(三)监督党委常务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学纪委、党的职工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及其成员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党的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事业,加强本部门的内部监督,加强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党内监督要加强对党组织第一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监督其政治角度,加强党的建设,严格治党,执行党的决议,选择公正体面的人用人单位,负责任,廉洁自律,好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要比平时多插嘴,多注意,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领导班子的成员发现班子的第一负责人有问题时,必须立即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第一负责人个人的有关事项必须在党内一定范围内公开,自己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 党的领导干部要经常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入分析,敢于指出同志的缺点和错误,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法。 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任期内,全面巡视被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组织。 巡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重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全面严格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种规定精神,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职工及选人使用情况。 发现问题,形成威慑力,推进改革,促进快速发展,发挥严格的党的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业务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在党的市(地、州、联)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逻制度,把严格的执政党延伸到基层。
第二十条严格的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应当使民主生活会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的问题时及时召开。 民主生活会侧重于处理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必须在会议上明确说明群众反映、巡回反馈、组织咨询信的问题,彻底讲话,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上级党组织要加强下级领导班子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多次开展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注意谈话、勉谈话。 如果领导干部发现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必须立即注意它并讲话。 发现轻微违反纪律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解释并对话,由本人证明或讨论,由所在党组织的第一负责人签名后,报告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二十二条干部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的表现,重视业绩,重视政治德,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部署的表现,履行党的治党责任,在重大问题的角度上,人民 调查中党组织的第一负责人要评价班子成员的事实要求。 审查评论在与本人见面后,加载干部文件。 要落实党组织第一负责人干部的选任、考察、决定等各环节的责任,认真追究对过失责任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的领导干部必须每年在党委常务委员会(或党组)上扩大会议的上述责任描述,接受评议。 说明责任廉的要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履行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事业,落实廉洁纪律状况。 问责廉报告书必须载入廉洁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多次与完整的领导干部个体有关的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必须按规定报告个体有关的事项,及时报告个体及家庭的严重情况,事先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就业所在地等。 有关部门要加强抽查。 故意虚报个人重大事项,伪造个人资料的,全部认真调查。
第二十五条健全党的领导干部介入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干涉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履行监督执行纪的问责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加强遵守党章党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以下具体任务。
(一)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务委员会委员、与党的职工部门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加强权力状况的监督
(二)实行纪律检查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执行纪审查工作以以上级纪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行纪审查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并报告高级纪委员会,各级纪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以上级纪委员会和组织部门为主
(3)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第一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的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一次实务,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委任。
第二十七条纪律检查机关以维持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为第一,坚决纠正和调查方面有政策,下面有对策,有命令,有禁止,口不择言,欺骗集体团体、团结派、组织,对抗组织
第二十八条纪委常驻纪检组对派遣机构负责,加强对被监督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时,立即向派遣机关和被监督机关的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分,提出需要问责的建议
派遣机构要加强对常驻纪检组员工的指导,定期就被监督机关党组织的第一负责人、常驻纪检组的领导进行协商,促进管理党执行治党责任。
常驻纪检组必须有现实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遣机构报告员工,至少每半年与监督机关党组织的主题一起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员工。 没能发现的问题是失业,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分是渎职,一切都要认真负责。
第二十九条必须认真解决信访通报,进行问题线索分类处理,发现早期报告,突出社会,及时报告群众评价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对重要指控集体研究一些事项。 定期分析信访通报情况,对信访中反映的典型、普遍问题提出比较处分意见,敦促信访通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寻找分解原因,认真纠正。
第三十条干部选拔采用“党风廉洁意见恢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解体判断,事实上评价干部的廉洁状况,防止“提拔老病”、“老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接受干部违反常规纪律问题的反映,应当立即向本人确认,注意谈话,提交协议书,向干部明确问题。 合同对象可以和所属党组织的第一负责人一起进行的被反映人对通信问题的证明,必须在该所属党组织的第一负责人签名后向上级纪委报告。 谈话记录和通讯回答应该认真确认,保存好以备日后调查.没有发现问题者要明确,对不忠实证明事实者要严肃解决。
第三十二条按纪律进行写作审查,要点审查不收敛,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强烈反映,有可能提拔目前重要岗位且录用的领导干部,三种情况而且在重要中具有重要因素。 纪律检查要调查违反纪律的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开始,从理想的信念宗旨、党性大体、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分析自己,审理报告书要明确事实,定性正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的认知状况
第三十三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重大失职责任被追究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性违法行为和腐败问题的,应当指名暴露
第三十四条加强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 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反纪律的问题必须认真解决。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部控制机构,自觉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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