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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政发[]003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赤峰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员会:
现在将向你们发行《赤峰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1月11日

赤峰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和谐校园的意见》(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教育训练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 [/BR/] [/H// H/]第三条学校遵循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以安全事业的再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大体是以旗县区为主,谁谁负责,谁负责,谁负责的管理体制。 时间上24小时,不要中断。 在空间各方面无死角的环节全过程中,无间隙。 措施全面掩盖,没有漏洞。
第四条学校主办者对学校的安全事业负总责任。 教育、公安、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居住建设(城管)、质量审计、交通、安监、文化、工商、发改、财政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法履行对学校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学校周边环境的管理职责
学校起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保护的作用。 校长是学校安全事业的第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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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
(一)保证学校布局的安全。 保证学校符合学校标准学校的校舍、围墙、场所和饮用水源等教育、生活设施的运营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领域规范。
)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止系统要求》( gb/t29315-),配置全覆盖、无盲点校园监视互联网,实现教育、与公安主管部门的联系网。 配置紧急警报设备、紧急照明装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保证学校各地方的照明、消防、治安条件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对于新建和改建的学校,未经主管部门检查不得合格录用。
检查校舍安全和设施设备安全,设立专业修理资金,需要更新或修理时,立即更新修理。 关于d级危险室,一旦确认立即进行拆卸或存档,就不得继续采用。
)安全保障、运行保证、保证快速发展的资金的采用大体上要加大安全经费的投入力度,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教师安全训练经费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满足事业诉求,逐年增加,挪用。
年度预算必须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安全监督管理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检查、训练经费。 配置人员、编制、车辆、专业设备。 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召集保安人员,支付费用。
)完整的校车管理机构制定校车管理中长时间快速的发展计划和运营计划,加大校车购买经费和日常运营经费的投入力度,使管辖区域满足乘坐校车条件的学生为校车服务
旗县区政府负责非公共机构、公司、个人提供校车服务的初审,可以委托市政府校车管理部门进行程序审查,合格后开始运营。
)购买学校责任保险。
)与相关功能部门签订学校安全事业目标的委托书,将责任目标的实现情况纳入年度审查复印件。
)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的功能,定期召开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配置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各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人、财、物保障、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对学校安全的监督检查每学期一次以上。 上级人民政府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对下级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学年一次以上。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定期组织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量检查、信息出版等部门。
民办学校的主办者依照本条(1)(2)(3)(5)(6)项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教育主管部门
(1)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就业情况,制定学校安全就业评价目标,促使学校建立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安全事业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解决学生伤害事故。
)监督和指导学校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业,学校食堂必须自行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和经营委托,不得受益。 主要原材料定点统一采购; 学校需要统一购买学生校服、被子等生活用品的,辖区教育主管部门与质量审计部门合作,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上海市中小学制服管理的一些意见转发的通知》(教基二厅信〔〕10号)
)履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其他部门从事校车安全赞助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学生交通安全教育。
)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学校消防安全,对于不符合检查条件的新校舍或硬件原因引起火灾的风险,学校自己不能处理的。
)执行学校公共安全教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和规定。 对学校教师每年进行16课时以上的安全训练。 规范紧急避难训练的程序、要求、年训练次数和避难避难时限,训练需要照片、录像等资料。 每个学期开设16课时以上的学生安全教育课,有大纲,有计划,有课,有教师,有教材,有教案,有作业,有考试。 组织学期安全考试,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加强对学校安全事业的检查指导,组织学校安全事业学期检查和专业检查。 与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合作进行学校年底安全检查,出具学校安全年度检查报告。 对学校安全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 学期检查、专业检查及年检结果应通报。
)实施关于安全事故、安全隐患的协商制度。 对责任事故造成的人身事故、重大财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和监督管理不充分的下级主管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执行民办教育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在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查和年度检查过程中,应该以安全审查作为先决条件。 组织民办教育机构管理者的安全培训。
)学校安全监督管理事务所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管理,安全经费专用,不得占用挪用。 车辆、设施和设备是独立采用的。
(10 )在加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事业的规范管理和归口管理事业,鼓励和提倡学生亲自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前提下,实力强、网点广、请求迅速、服务周到、有实力的保险企业投保 具体办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 )协调相关功能部门共同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救援和解决学校重大安全事故。
教育监督机关必须组织学校安全事业的专业监督。
(12 )本条款的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的学校安全监督管理事务所具体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第7条公安部门
(1)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校园防卫事业。 加大学校和周边的巡逻力度,把校园巡逻防御事业作为公安机关的日常业务,最大限度地进行学校放学后的时间段在校园门口见到警察、见到警车、见到警灯。 立即依法调查扰乱校园秩序、侵犯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
(二)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敦促下级人民政府加强学校人防、物防、技术防建设,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为保安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 设置视频监视设备和防入侵警报系统,确保设备、系统满足要求,实现公安机关110和网络警报。 在管区学校内设置警备室,配备名校警官,常驻法制副校长。
)指导监督学校的消防安全事业。 每学期至少要对管辖区域的所有学校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与教育主管部门合作进行学校年度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提出书面意见。
)指导监督学校的交通安全事业。 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校车申请、校车招牌、驾驶员审查、校车审查检查、违规检查等责任。 对位于交通多而复杂的道路上的小学和幼儿园,派遣民警或协管员,维持学校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的道路上设置完全的警告、限制速度、慢行、让步等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前面的道路上设置人行横道线,有条件地设置人行横道信号。
)指导和督促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计划,组织演习协助学校解决突发事件。
第8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指导学校食堂的设施设备和硬件参数满足规范要求。 监督、检查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
)对未获得许可标准的餐饮服务许可的学校食堂,责令限期纠正,并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政府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部门是否分流学生停止营业
)组织食品安全大检查。
第九条卫生部门
(1)执行学校卫生事业条例,监督指导学校卫生事业。
(二)检查和指导学校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卫生保健事业,实行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监督和检查学校环境卫生、饮用水、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筑部门
(1)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排除。
)指导校舍的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鉴定结论为危险校舍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录用或者维修修改,并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
)加强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育、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必须责令改正。
)督促学校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11条定期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学校特殊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二)组织对学校统一购买的被子、制服按批次检查。
第十二条交通部门
(1)根据本地区人民政府校车运营长时间快速发展计划,优先迅速发展农村牧区道路交通,统一部署旗县区、苏木乡镇安全方便的东西
)合理调整农村牧区班线,使旅客列车在运输学生中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非法运行学生车辆的维修和打击。
)设置校车站预告标志和标牌,设置校车站标志线。
第十三条文化、工商、公安、城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必须加强校园周边相关经营服务场所的管理和监督,依法调查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的直线距离200米的范围内设置网络服务事务所,依法调查未成年人进入的网络服务事务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 [/BR/] [/H// H/] (二)文化、公安、城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依法取缔销售学校周边非法出版物的游人和无证摊位,在学校周边制造销售包括淫秽、杀人暴力等复印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体。
)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城管等部门应该监督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位。
)环境保护部门必须依法管理学校周围的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立即清除污染源。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快速发展改革部门积极支持,与教育等部门合作及时理解学校校舍建设、修理和设备设施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帮助学校及时排除,学校运营条件符合规范标准,各级安全
第十五条监狱部门协调、监督、检查、通报各职能部门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情况,根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责,指导各部门比较有效地开展业务。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应当选择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兼职副校长或法制指导员,定期对学校的师生进行法制教育,配合学校检查实行安全管理制度,解决安全事故
第17条公安、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交通、建设、监狱等部门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报告或通报学校的安全状况,不要提出具体的预防要求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安全,共同建设和平、健康、文明、和谐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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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学校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设立与建立安全事业指导机构的教务总务平行的学校安全管理事务所,主任是学校领导班子的成员。 非寄宿制学校的安全工作由校长直接管理(几乎不设置划分安全工作的副校长)。 寄宿制学校可以设置分配安全工作的副校长,食堂、宿舍等应该由分配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来分配。 学校安全事业所需经费必须由校长直接审查,不得设置其他审查环节。
第二十条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21条建立健全的岗位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经费保障责任制,一冈双责任制,首先遭遇责任制。 学校实施封闭管理,禁止相关人员和校外汽车进入,禁止将非教育用可燃性爆炸物、有毒物质、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品带入校园。
门卫必须由专职保安负责。
第二十二条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指定专家每天填写学校安全事业日志。
第23条严格执行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饮食等学校公共卫生安全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 学生食堂实行带组领导的饭前品尝制度,品尝带组领导必须例行饭前食堂的卫生、安全检查,检查及品尝记录保存一年。
根据第24条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工作资格的专职医疗(保健)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购买必要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学生常见病的治疗,保障学校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 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置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必须提交体检说明。 儿童设施和小学在进站、入学时必须检查预防接种证。 学校必须编写学生的健康文件,组织学生的定期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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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寄宿制学校必须建立住宿学生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家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寄宿制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提倡教师和学生一起吃。
对学生宿舍实施夜间巡逻、值班制度,比较女生宿舍安全事业的优势,加强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女生宿舍(房间)内设置厕所,没有设置厕所的宿舍,女生夜间去室外厕所需要2名以上的女教师陪同。 学生宿舍的门窗必须是活动的栅栏,才能满足消防要求,保证治安安全。
第26条建立安全工作文件,记录日常安全工作、执行安全责任、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等。
安全文件是实施安全事业目标审查、责任追究和事故解决的重要依据。
第27条组织师生的大型集体活动、校外活动是
(1)设立临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对学生进行比较安全的教育。
)配置必要的管理者,决定承担的安全责任。
)制定安全应急措施,配备相应的设施。
)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批准。 [/BR/] [/H// H/]第二十八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劫等专家或成人应开展的活动,不得让学生参加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有危险性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的设定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复印件,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授课时间必须独立设定,不得与班会、活动课或其他课程一起设定。 在没有统一编辑教材的高中、职业中学,过渡阶段必须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编辑学生教材。 鼓励教材的回收利用。
第30条入学第一天,假期前,比较集中向学生开展安全教育。 新生入学后,帮助学生及时理解相关学校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31条制定教职员的安全教育训练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做法,让教职员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自助、避难、紧急避难的做法和手段。
第32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免费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学生家长要与学校合作,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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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事故解决

第三十三条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火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地方政府和教育等有关部门立即开始应急预案,根据生命第一大体,及时抢救、转移、避难学生或者其他必要的防范
第三十四条发生学生死伤等安全事故,属地教育等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赶到现场的,应当立即出发,在两小时内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必须迟到,不得延误送不到的报纸,不得撒谎,不得泄露报纸,不得报告。
第三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学校安全事业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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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励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学校安全事业中做出显著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部门奖励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教育、公安、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建设、质量审计、交通、安监、文化、工商、发改、财政等部门依法对学校安全监督和直接负责人由上级部门和所在部门应对情节轻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安全管理、安全教育职责和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期限改正。 拒绝纠正或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和教职员死伤的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妨碍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相关部门拒绝或不合作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九条校外单位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起学校安全事故或在学校安全事故解决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解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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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表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年1月11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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