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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在这次会议上,没有人拒绝、修改或改变提案。
一、会议的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7月26日星期二14:30。
在线投票时间:2016年7月25日-2016年7月26日。其中:
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26日09: 30-11: 30和13:00-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投票系统的具体投票时间为2016年7月25日15: 00至2016年7月26日15:00。
(2)会议地点: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7)2016年7月8日和2016年7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即时公告》。
二.出席会议
一、参加现场会议和网上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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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公司高级管理层出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提案的审查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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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为关联事项议案,关联股东建峰集团在审议该议案时投了弃权票。
第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聘请重庆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振海、董毅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渝天禄[2016]法子怡第07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网上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者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投票程序和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V.供参考的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并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宣布。
重庆建峰化工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七月二十六日,十六
标题: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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