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85字,读完约3分钟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对提案进行修改或否决。
一、会议召集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
1.占用时间
现场会议将于2016年8月11日星期四下午2:30举行
网上投票时间:2016年8月10日至8月11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11日上午9:30 ~ 11:30和下午1:00 ~ 3: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投票系统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10日下午3:00至2016年8月11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蒋斌东大街11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中的一种。对同一表决权进行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本次会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509,543,8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9068%。其中:
1.共有4名股东或股东代表当场投票,代表509,543,8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9068%
2.有0名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代表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郭浩律师事务所孙力律师、徐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股东大会。
二.提案的审查和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章程(2016年8月修订)已获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509,543,893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建议的内容请参见2016年7月27日《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info)。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郭浩律师事务所孙力律师、徐涛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的全文可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info)上找到。
四.供参考的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郭浩律师事务所关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宣布。
国迈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1日
标题: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43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