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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提案:无
一,
会议召集和出席情况
(a)法院
股东大会时间:2016年8月11日
(二)乙
股东会所在地:公司行政大楼十楼会议室(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416号)
(3)。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东、已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
(4)。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主持等。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叶立明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1、
公司有9名在职董事和9名与会者;
2、
公司有3名在职监事和3名列席人员;
3、
董事会秘书吴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第二,
提案审查
(a)法院
非累积投票法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住所、扩大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查结果:通过
投票情况:
■
(二)乙
议案表决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正在审议的提案是特别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
律师的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小燕子和黄伟民
2、
律师的鉴定结论:
经核实,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第四,
参考文件目录
1.浙江圣阳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圣阳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浙江升阳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2日
标题: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43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