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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出具的“致深圳康达(集团)有限公司和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根据《关注函》的要求,京基集团对相关事宜进行了核实,现就《关注函》中提到的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4:在股东特别大会通知中,部分或全部批准方案2至方案15是方案16至方案18部分或全部生效的前提条件。新董事和监事是否能够当选,取决于取消坎达尔现任董事和监事的提议是否获得批准。请Candal监事会和京基集团对上述议案的投票结果相互排斥的情况下,如何确保相关议案的投票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披露进行说明和补充;如果投票结果的法律效力不能得到保证,请及时规范并补充披露。
回复:
《股东特别大会通知》附件中还包含了罢免7名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和3名监事的议案(即上述议案2至15,以下简称“罢免议案”),以及选举7名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和3名监事的议案(即上述议案16至18,以下简称“选举议案”)。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参照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京基集团认为:
1.
罢免案应以普通决议通过,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罢免相应的董事和监事;
2.
罢免提案和选举提案可以在同一次股东大会上审议和表决。在罢免动议全部或部分通过的前提下,选举动议可以全部或部分有效通过。当所有罢免提案未获通过时,即使选举提案中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总数达到法定数额,投票结果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将保持现有成员不变;
3.
罢免动议全部或部分通过时,董事和监事的选举规则如下:
(1)
因罢免提案通过而导致董事和监事空缺席的,为本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和监事的相应人数(以下简称“应选人数”);
(2)
董事、监事候选人按照总票数从高到低排列,直至候选人人数(含人数)达到满额。
4.
在股东特别大会上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别投票。
问题6: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17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8条的规定,现要求京基集团和正大监事会披露相关董事和监事的简历信息。
回复: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17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8条,京基集团披露了相关董事和监事的简历信息。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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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萍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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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兵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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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日
标题: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43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