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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颖
随着经济、社会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国家全面深化改革以来,新的股权转让形式不断涌现,内容日益丰富多样,新的涉税需求不断提出。由于个人股权转让税源广泛、情况复杂、隐蔽性强,加之部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仍不熟悉,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困惑和问题越来越明显。因此,如何完善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仍是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当前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计税基础明显偏低,难以与已批准的计税基础一致,难以实施类比验证方法
当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时,为了少缴税或不缴税,股权转让协议通常以低价甚至“零转让价”签订。根据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股份)取得的收入按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基础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部门可以使用与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实股权转让收入;参照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参照同行业企业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验证。
虽然净资产份额验证方法的政策是明确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目前,企业不需要提供月度或年度资产负债表来对比和验证相关数据,这将导致虚假陈述或虚假数据。这样,当个别股东低价转让、低价转让或无偿转让时,税务机关按此方法核定的净资产份额也低于股权的原始价值,造成税收损失。
对于占总资产比例较高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公告规定净资产应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验证,但对中介机构的资质没有要求,评估报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格式。目前,一些中介机构不够规范。只要企业付钱,他们就可以根据企业的要求进行评价,而且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不高。
对于股权转让收入的类比法验证,很难定义相同或相似的标准,因此在实际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很难实施这种验证方法。
(二)股权转让原值确认存在困难和争议
1.个人股东投资非货币资产。
除了货币资产之外,个人股东有时还投资技术发明等非货币资产来获得股权。当个人转让这部分股权时,双方对其原始价值的确定往往存在很大的分歧和争议。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时,应按评估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并按“财产转让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个人股东可以评估价格作为投资金额,并确定他们的股权比例。但是,在实际的征集和管理过程中,被投资企业和个人股东并没有意识到这一政策。几乎没有企业或个人在投资过程中自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与此同时,他们错误地将个人股东确认的评估值视为其股权的原始价值。
个人股东转让这部分非货币性资产的股权时,大多数个人股东无法提供形成资产的原始凭证,因此税务机关确认股权的原始价值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同意免费转让,税务机关使用净资产份额验证法确认的收入也远远高于其股权的原值——零,因此转让方仍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
税务部门在受理个人股份转让时提交的纳税申报材料中发现,许多个人股东的认缴出资不足,即个人股东的实际出资少于认缴出资。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就发生了,如何确定转让的原始价值还不清楚。有的股东只转让应支付部分,有的股东只转让实缴部分,有的股东将应支付部分分别转让给几个受让人,给实际的收款和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三)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措施相对滞后
目前,税务机关在股权转让管理模式下的信息利用水平不高,使得税收流失不同程度地存在。例如,纳税人先分配股息,然后根据“利息、股息和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规避了转让方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完善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1)完善政策法规
1.进一步明确个人股东非货币出资转让的原始价值问题。
综上所述,个人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情况非常普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的股权的原值,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投资入股时与股权取得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但是,税务机关批准的参考依据和具体核实方法在公告中并未进一步细化。因此,上级部门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试行办法。
2.如果认缴出资不到位,进一步简化转让原值的确认。
个人股东以投资不足的方式转让股权。目前,转让的原值由基层税务机关根据投资额和转让比例的补充情况进行确认。计算过程相当复杂,复杂的计算方法占用了税务人员大量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因此,各级税务部门在后期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实施细则时,可以借鉴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简单易行的方法来确认转让的原始价值。
(2)加强政策宣传,明确转让双方的法律责任
鉴于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仍不熟悉,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依然存在,税务机关应多渠道、多方式宣传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我们应该注重两个方面的宣传:一是明确股权转让各方的法律责任。如果双方签订并提供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将被视为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第三方提供虚假计税依据的,视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凭证,进一步明确股权转让方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二是告知受让股东,如果他们隐瞒和降低真实的股权交易价格,将来再次转让时可以扣除的股权成本将会降低,与他人合作签订虚假低价合同是他们自己的利益。为了降低建立攻守同盟的可能性,本文阐述了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对股权转让的后果,有效提高了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
(3)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完善收集和管理措施,实现信息共享
注册资本认缴注册后,股东在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方面更加独立和灵活。但是,由于此次重大的制度调整,税务机关没有及时制定出相应的股权转让征收管理办法。原有的税收与工商的联动机制已不再适合当前的征管模式。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遵循“部门协调、源头控制”的税收征管理念。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股权交易市场等职能部门的合作和定期交流,及时调整策略,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征管措施,强化各部门在股权转让交易中的监管职能和税收协调责任。
同时,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增强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收集、整合和服务能力,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真正实现与各股权转让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为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创造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
(作者: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标题: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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