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396字,读完约3分钟

本报记者李海南

随着12月19日环保税法(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征收环保税的步伐越来越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12月19日向大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任务,按照“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有必要制定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保护“费”改“税”再提速

据了解,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已于今年8月29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步审议。当时,由于明确的“税负转嫁”和对2003年开始实施的排污收费制度将随着未来的环境保护税退出历史舞台的预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环境保护“费”改“税”再提速

近年来,决策层一再重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目前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深入人心,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已经被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分别提出了“环境保护费应改为税收”和“生态环境应受到严格的法制保护”。从政策环境来看,费改税迫在眉睫。

环境保护“费”改“税”再提速

为此,提请大会审议的环境保护税法第二稿在以下三个方面形成了修正案,以期推动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更加成熟和完善,并尽快实施。

首先,上调税收标准。根据报告,草案第六条规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省政府可以在本法规定的税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应纳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部分常委和地方政府、部门、企业提出,适用税额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负。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应规定适用税额的上限或适用税额的范围,以避免地区间税负差异过大。

环境保护“费”改“税”再提速

根据报告,考虑到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在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了收费标准,建议对条例草案作如下修改:第一,空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征税范围直接在本法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目表》中规定,以10倍为限,即空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从1.4元到14元不等;二是规定应纳税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政府“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额范围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环境保护“费”改“税”再提速

第二,关于草案第三章“税务优惠”的标题,部分常委指出,环保税是一项针对环境污染的税项,基于特殊政策考虑而要求减税和免税并不恰当。建议将本章标题改为“税收减免”,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采纳了这一意见。

环境保护“费”改“税”再提速

第三,关于草案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50%时,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部分常委和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建议根据减排范围制定更多的减免税,以更好地鼓励企业减排。

环境保护“费”改“税”再提速

事实上,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根据减排范围实施了多层次的排污费减免政策。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减免税条款,并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环境保护税减免75%;低于50%的,减按50%的税率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费”改“税”再提速

报告指出,环境保护税法的制定和环境保护税的出台将对促进企业增强环保意识、减少污染物排放起到积极作用。草案在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合理确定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负和征管方式。所有的制度规定基本上都是可行的。经过修改,草案已经比较成熟,现在发布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建议尽快对其进行审查和通过。

标题:环境保护“费”改“税”再提速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05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