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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30号

河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水利厅:

为确保河北省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16〕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意见

第一,火力发电税

水资源税根据实际发电量和火力发电错流冷却取水适用的税收标准征收;水资源税根据实际用水量和火力发电循环冷却适用的税收标准征收。

火力发电横流式冷却水取水是指电厂从河流、湖泊(包括水库)取水,经机组冷却后直接排入水源的方式。

火力发电循环冷却水取水是指电厂从河流、湖泊(包括水库)和地下取水,引入自建冷却塔,然后将机组返回冷却塔循环利用的方式。

二、关于农村生活集中式饮用水工程的征税范围

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日以上或者供水对象在10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应当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征税。

三.排水和排水税

水资源税按排水量征收。

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证地下工程建设和生产的安全而排放地下水的行为。

四、关于一些免税政策

军队和武警部队通过自备井抽取地下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将暂时免除抽水蓄能发电用水。

五、关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水资源税列入供水成本的问题

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正常运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应计入供水成本。具体由你省有关部门协调相关工作。

六.其他问题

关于改革试点涉及的具体操作和实施问题,包括全省行政区域收入分配、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适用的税收标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的划定、水资源费的预提处理、水利部门的资金保障等。,你省有关部门将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意见

请跟随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

2016年12月1日

标题: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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