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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公开号。]第71号,2016年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2日
2007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2011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6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进行调整。2013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反倾销措施五年。目前,适用于荷兰avebeu.a的反倾销税率为12.6%,适用于其他欧盟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56.7%。
2011年9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5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补贴税。2016年9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43号公告,决定对反补贴措施进行最终审查和调查。目前,适用于荷兰avebeu.a的反补贴税率为12.4%,适用于其他欧盟公司的反补贴税率为12.4%。
2016年10月14日,爱维北合作公司?Peratieavebeu.a .)向商务部提交了一份申请,称根据荷兰商会的要求,荷兰Avibe公司作为一个农民合作社,必须加上“co?该公司停止使用原名称,请求在对马铃薯淀粉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中适用其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税率,并提交了荷兰商会请求更名的信函、该公司关于更名的内部通知、营业执照、生产能力、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荷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荷兰大使馆的证明文件。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通知了国内马铃薯淀粉行业。在规定时间内,国内马铃薯淀粉行业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2016年11月11日,爱维北合作公司提交了更名前的营业执照、更名前后的股东、董事和监事、生产流程。2016年11月15日,爱维北合作公司更名前后增加了生产设施。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现有证据表明,爱维北合作公司更名符合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名前后马铃薯淀粉的管理和生产能力没有发生变化,供应商关系、客户群和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渭北合作公司(公司?a)应缴纳12.6%的反倾销税和12.4%的反补贴税,以及a在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中分别适用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以荷兰avebeu.a .的名义出口到中国的马铃薯淀粉受到其他欧盟公司分别实施的56.7%和12.4%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本公告将于2016年12月15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12月24日
标题: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72号 关于荷兰艾维贝合作社公司适用马铃薯淀粉反倾销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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