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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佐军刘鹏
中国建立碳交易市场不仅是应对国际减排压力的需要,也是促进绿色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借鉴国内其他市场的经验,抓住经济转型的历史机遇,以建立碳排放权形成机制和碳排放权分配机制为前提,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碳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为主要内容,以建立碳交易登记核查机制和碳交易市场监管机制为制度环境,努力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中国碳交易市场。要建设高效率、高质量的中国碳交易市场,必须坚持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第一,国家自愿原则。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温室气体绝对总量不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排放限制,也没有强制性减排义务;《巴黎气候变化协定》还规定,各方将通过“独立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这决定了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国家自愿原则。
国家自愿原则对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意味着两个方面:一是中国自愿承诺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碳排放强度,或者将碳排放总量降低到国际常规模式的一定比例,这是中国的自主和自愿行为,中国将尽可能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和实际行动来履行承诺。然而,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国家排放配额总量不应由外国设定,而应由中国根据其全球解决方案提出的原则自行设定。第二,无论国家是否向国际社会承诺减排,中国国内企业或地区都可以自愿采取行动减排。自愿减排既可以由企业联盟组织,也可以由若干区域联盟组织。
第二,遵循法律原则。根据科学发展的要求,建立碳交易市场必须坚持依法原则。遵循法律原则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第二,遵循客观的技术规律。
就经济规律而言,首先,碳交易市场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其中最重要的是价值规律、相关的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等。对于政府而言,有必要尽量减少使用昂贵和低效的行政手段,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来调控节能减排,从而提高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形成节能减排的内在动力。其次,碳排放在经济发展阶段表现出其独特的规律,即人均收入与碳排放指数之间的“倒U型曲线”——碳排放库兹涅茨曲线。这条曲线的基本含义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碳排放状况先恶化,然后逐渐改善,最后达到一个较好的状态。这一规律已被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所证实,中国要想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必然会经历这样一个过程。
在技术法规方面,碳交易市场的建设范围和程度不应超过我国现有的技术水平。国家减排总量应在中国经济可承受的范围内,节能减排应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政府引导的原则。碳交易市场与其他一般市场的显著区别在于,作为一个外部产品市场,碳市场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等人为协定或条约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碳交易市场自诞生之日起就具有政府创造的鲜明色彩,这决定了政府在碳市场建设中的指导原则。
然而,碳交易市场建立后,以企业为主要市场参与者,以市场机制为解决排污权问题的主要途径已成为共识。这是因为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新的稀缺产品,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充分体现排放权的稀缺性和价值,合理确定排放权的价格。
因此,在政府引导的原则下,碳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是企业,政府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起着引导和监督的作用。政府在碳交易市场中的责任包括市场培育、法律保护、监管和外部促进等。具体表现为:确定排放信用总量,并以适当的原则和方式分配给各地区和企业;制定和完善碳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建立登记验证制度,编制碳交易技术指南;对不符合碳排放要求的地区和企业,实施相应处罚,确保市场稳定运行;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各界参与,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四,统筹协调的原则。碳交易市场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整体协调的原则来构建碳交易市场。统筹协调原则包括多层次的内容。
首先,要协调碳交易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碳交易市场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以此为契机,培育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Aiji、净值、信息)增长点,加快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建筑和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从而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的形成。
其次,有必要协调碳交易市场和其他减排措施。气候问题需要综合治理,仅靠一两种方式和一两种措施很难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碳交易市场本身也面临着市场失灵、交易成本和覆盖面有限等内在缺陷。因此,虽然碳交易市场是实现减排的主要手段,但其他减排措施必须综合考虑。具体而言,碳排放交易机制需要与征收碳税、制定法律和标准、调整能源和产业结构、发展低碳技术、采取直接行政措施、培养低碳意识等多种减排方式相结合,以有效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碳交易市场自身能够健康高效运行。
最后,我们还应该注意协调碳交易市场内的各个方面。在国内和国际碳交易市场之间,中国不仅要努力融入国际碳交易市场,争取国际碳市场的定价权,还要根据中国国情保持国内碳交易市场的相对独立性。在中国的碳交易市场中,自愿交易市场和配额交易市场之间存在顺序关系。自愿交易市场的建立可以为配额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制度基础和管理基础,因此它们也是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在国内区域市场,可以根据不同的减排条件设定不同的减排要求和排放配额。国家还需要根据地区间的排放转移情况,设置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等补偿机制,以实现受益地区与受损地区的协调发展。
第五,循序渐进的原则。中国正处于能源消费快速增长阶段,绿色转型发展任重道远。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也具有长期性和阶段性的特点。中国区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平衡也决定了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分阶段、分地区、分行业逐步推进。
基于上述原则,中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国内碳交易市场,既能与国际碳市场接轨,以国际认可的方式保障中国的发展权,又能充分考虑中国的特殊国情,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减排。通过碳交易市场的作用,我们不仅可以实现中国向国际社会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还可以鼓励低碳技术的投资和研发,大力推动中国经济的绿色转型和发展。
(备注:本书《中国碳交易市场机制的构建》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主编)
(本文摘自本报记者张立民《中国碳交易市场机制建设》第十章)
标题:建立碳交易市场促绿色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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