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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观察

华阳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中国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但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难度极大。由于网上商店在c2c交易模式下不需要向工商部门注册,因此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此外,交易双方都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此外,交易范围广,交易种类多。在传统的基于“工商注册”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对c2c网上商店等个体销售者征税既困难又昂贵。因此,中国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对其征税了。实际上,在淘宝和其他大型c2c电子商务交易网站上,卖家一般不开具发票。在许多情况下,这些交易是在真正的空税收征管区进行的,国家税收也因此流失。

应强化C2C电子交易纳税征管

基于c2c电子商务交易在中国的巨大规模和强劲发展势头,及其对维护市场稳定、完善国家税收征管体系、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意义,c2c电子商务纳入中国税收征管体系将是大势所趋。因此,今后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基础准备,逐步将c2c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因此,建议如下。

应强化C2C电子交易纳税征管

一是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我们应该尽快在立法上明确c2c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实现非强制性电子商务备案管理向强制性登记制度的转变。有必要对现行税法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如《税收征管法》和《流转税暂行条例》中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相关规定,特别是进一步明确相关税收法规中一些难以界定的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概念、定义和内涵,如常设机构、商品和服务、优惠等。;在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建议对电子商务交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相关概念进行解释,对有争议的问题做出具体规定,确保交易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平等;有必要针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电子支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防止非法企业和个人利用网上支付平台避税,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

应强化C2C电子交易纳税征管

第二,使用支付网关来收税。我们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强制电子商务平台安装销售管理软件,信用卡公司和商户银行安装支付网关,让税务机关能够准确掌握交易信息。除了存储和管理交易信息的功能之外,上述软件还可以用作认证和资金结算的凭证。同时,电子商务平台作为扣缴义务人,根据销售管理软件信息生成税务报告,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代表税务机关为每笔交易纳税。通过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有效监管和税收控制,有效克服了c2c电子商务中纳税人不明确、难以把握的问题,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也降低了商家的纳税申报成本。

应强化C2C电子交易纳税征管

第三,在现有税收征管体系下,建立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相结合的电子商务纳税系统。从已经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来看,大多数国家都以税收中性为原则。在现有的税收和管理制度下,它们不建立新的税收和征税方法,而是将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交易同等对待,以避免扭曲商品市场。中国现行税制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以及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对出口环节实行零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同时对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未来的c2c卖家,中国应该在现有的税收征管体系下,建立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相结合的电子商务纳税体系。

应强化C2C电子交易纳税征管

第四,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合作和税收征管。一个国家的税务机关很难完全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这就决定了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应该是整体的、全球性的。因此,在制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时,中国需要与其他国家携手合作,在具体操作中加强国际间的密切合作。在电子商务税收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中,我们应该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共同构建面向21世纪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新体系。现阶段,中国虽然采用跨境电子商务新的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不再按邮递品征收邮政税,但仍采用抽查方式对跨境邮递品进行检查,仍存在抽查未发现的税收漏洞。今后,我国政府应建立快递纳税申报制度,而不是被动抽查。如果快递公司不主动申报纳税,一旦被发现,它将采取三倍的纳税措施,以减少逃税和投机。

应强化C2C电子交易纳税征管

第五,对低于一定数额的电子商务交易给予税收优惠。对于c2c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建议在保证国家财税体系稳定完整的前提下,对低于一定额度的电子商务交易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应强化C2C电子交易纳税征管

(作者是民主国家建设协会成员,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

标题:应强化C2C电子交易纳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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