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98字,读完约4分钟

五雪庵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近两年后,环境公益诉讼开始不断发挥其威力。目前,许多环境公益诉讼已经进入庭审阶段。我国检察机关首次提起的行政环境公益诉讼也已结束,贵州省黔东南州金平县环保局局长被免除职务。然而,江苏省泰州市6家企业因非法倾倒废酸被法院判决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成为迄今赔偿金额最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全国引起了一时的轰动,被称为“环境公益诉讼高价案”。

环境公益诉讼从混沌走向清晰

近年来,我国因环境侵权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甚至呈现出急剧上升的趋势。环境侵权纠纷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因为纠纷的原因不仅复杂,而且被侵害的利益明显是公益。公益诉讼旨在损害“公共利益”。然而,由于环境污染受害者的不确定性,许多公共利益事件处于“不起诉、不理会”的尴尬境地,因为实践中没有人提起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从混沌走向清晰

一方面,我国缺乏对公共利益含义的统一解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界限不清,导致统一公益诉讼受理标准的困难。同一环境侵权行为在某些地方可以纳入公益诉讼,但在其他地方不作为公益诉讼处理。地方法院的不同做法直接影响司法的公正和公平。另一方面,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模糊性可能导致损害私人利益诉讼的正常运行。

环境公益诉讼从混沌走向清晰

长期以来,受案范围的限制一直被认为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问题之一。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原告的主体资格,大多数涉及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案件都无法受理和立案。同时,识别困难、周期长、地方保护主义等。也成为生态环境正义亟待解决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已成为我国理论研究和诉讼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尤其是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尽管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条款,其中第55条规定,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项规定曾被称为“为环境公益诉讼打开大门”。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什么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一般认为,除程序法外,法律规定的机关是指实体法中规定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目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海洋局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机关,所以只有海洋局才有资格严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从混沌走向清晰

哪些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过去,它一直是困扰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问题。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最高法专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诉讼主体、管辖和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根据司法解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统计,目前中国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约有7000个。其中,700多个社会组织遵守《环境保护法》及其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从混沌走向清晰

环境侵权公益诉讼案无疑成为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的一大前奏。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即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连续五年以上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上述现行法规作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其中《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组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将“连续五年以上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定义为:成立五年以上的社会组织,其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草案旨在尽可能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最高法征求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的意见,有效缓解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燃眉之急”。

环境公益诉讼从混沌走向清晰

(作者:江苏省连云港市司法局法律事务部)

标题:环境公益诉讼从混沌走向清晰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95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