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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霍尔姆斯特罗姆很久以前就发现,人们的工作场所非常多样化,因此有多种激励措施。他甚至观察到,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官僚主义也有优点,而完全基于绩效的激励机制可能有缺陷,因为关于如何执行任务的规则也非常重要。这里有明显的行为因素。这一点与哈特有些共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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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利弗·哈特和本特·霍尔姆斯特共同获得了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他们对契约理论做出了巨大贡献。评奖委员会指出,这两位经济学家在经济学的这个基本领域创造了许多非常有用的理论工具,他们对最优契约安排的分析对于理解现实生活中的契约和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和设计经济制度具有重要价值。
奥利弗·鲁哈特目前是哈佛大学的经济学教授。他是世界计量经济学协会的成员,美国人文科学学院的院士,英国科学院的院士。他还曾担任美国经济协会副主席、美国法律和经济协会主席以及哈佛大学经济系主任。Bentlu Homestrom目前是麻省理工学院的经济学和管理学教授,也是斯隆商学院的教授。他是美国科学院的院士,美国计量经济学协会和美国经济学协会的成员,瑞典皇家科学院和芬兰科学院的外国院士。他曾担任麻省理工学院经济系主任、美国计量经济学协会主席和诺基亚公司董事。
哈特和霍尔姆斯特罗姆有着相似的学术背景和不同的生活经历,他们都生活在波士顿,但两位美国经济学家都不是在美国出生的。
哈特1948年出生于英国伦敦。1969年,哈特从英国剑桥大学国王学院获得了数学学士学位,这为未来的经济研究奠定了坚实的数学基础。1972年,哈特获得了英国华威大学的经济学硕士学位。1974年,哈特获得了普林斯顿大学的经济学博士学位。然后他回到英国埃塞克斯大学当讲师,并很快转到剑桥大学丘吉尔学院。1979年,哈特被选为世界计量经济学协会的成员。1981年,哈特作为教授来到伦敦经济学院。1984年,哈特在麻省理工学院担任客座教授,次年正式调到麻省理工学院经济系。1993年,哈特调到哈佛大学经济系任教授。哈特首先研究了不完全市场,然后是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垄断竞争理论和企业收购理论,然后是劳动合同理论,最后集中研究了不完全合同理论,并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哈特目前的研究领域仍然以契约理论为核心,涉及微观经济理论、数理经济学、企业理论、企业财务结构、法律经济学等。
霍尔姆斯特罗姆来自芬兰,1949年出生于赫尔辛基。1972年,霍尔姆斯特罗姆毕业于赫尔辛基大学,获得数学、理论物理和统计学学士学位。1975年,霍尔姆斯特罗姆在斯坦福大学获得运筹学硕士学位,1978年在斯坦福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作为著名的微观经济学家,霍尔姆斯特罗姆的核心研究领域是契约理论和激励理论,并在金融危机期间的企业理论、企业融资和流动性问题的研究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哈特和霍尔姆斯特罗姆有着相似的学术背景。他们都在本科学习数学。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先是数学家,然后是经济学家。但是两个人的生活经历有些不同。哈特,一个纯学术的人,一直在大学里从事理论研究,提出了一个被广泛使用的理论框架,但从来没有参与过实证研究。
与哈特不同,霍尔姆斯特罗姆主要从事理论研究,但他的研究有着深厚的生产、教育和研究背景。20世纪70年代初,在获得运筹学硕士学位后,霍尔姆斯特罗姆进入芬兰欧司朗公司,并担任企业规划师一职。当时,计算机已经用于生产,霍尔姆斯特罗姆希望探索使用计算机来提高企业规划的效率。当时,人们认为只要使用计算机,计划效率和企业生产率自然会提高。然而,霍尔姆斯特罗姆问:如果你不处理可以激励员工更有效地工作的信息,计算机如何帮助企业提高效率?他意识到,真正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而是如何提供适当的激励,让人们以正确的方式提供信息并做出正确的判断。
霍尔姆斯特罗姆后来回忆说,在奥斯隆公司的两年经历非常重要,他真正看到了公司是如何运作的,激励问题是如何产生的。此外,霍尔姆斯特罗姆还担任过诺基亚的董事。
完全契约还是不完全契约同其他经济理论一样,契约理论也起源于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的第二章和第三章中,史密斯讨论了18世纪欧洲由共同租赁合同引起的不合理激励。然而,从那以后,激励理论和契约理论一直被忽视。经济学家关注市场的运行和价格的形成,而对被视为黑箱的企业内部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往往视而不见。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博弈论的发展,经济学家开始从一个新的角度看待资源配置:资源不一定受价格体系的支配,也受信息不对称的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的支配。此后,契约理论改变了人们对经济组织和市场运作的看法。现在,这一理论已被广泛用于分析企业问题、产权问题、公司治理和公司财务、法律经济学等社会问题。
根据契约理论,一切交易和制度都被视为一种契约,商品交易是一种契约关系,而宪法和法律也是一种契约关系,即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但是在契约理论中没有统一的模型。根据不同模型的侧重点不同,学术界将契约理论分为以下几个学派:完全契约理论或激励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和新制度交易成本理论。新制度的交易成本理论以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奥利弗·威廉森为代表,实际上可以归为不完全契约理论。
哈特和霍尔姆斯特罗姆都是契约理论的先驱和领导者。1987年,他们共同撰写了一篇综合性文章《契约论》,总结了当时大部分的契约理论。当然,这篇综合性的文章关注的是完整的合同。有趣的是,在1988年出版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中,哈特写了一句话,叫做“不完全契约”,它概括了迄今为止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内容,并主要介绍了他自己和他的主要合作者(如格罗斯曼和摩尔)的工作。
一般来说,有两种合同,一种是完全合同,另一种是不完全合同。根据哈特的著作《企业、契约与财务结构》、《所有权的成本与收益》(与格罗斯曼合作)、《产权与企业的本质》(与摩尔合作),不完全契约的出现有三个原因:第一,因为世界总是不确定的,人们不可能预测所有未来的情况;第二,即使所有当事人都可以预见未来的所有情况,在签订合同时也很难用一种共同的语言把所有的情况都写进合同;第三,即使缔约双方能够达成协议,他们也很难将合同内容交给第三方裁决。
只要不完全契约得到承认,就有必要在纠纷发生时有一个决策者,即一个有产权的人。产权所有者拥有最终决定权,这是产权的本质。产权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对社会福利有不同的影响,所以产权应该分配给对总福利贡献最大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完全契约理论是一种产权理论,所以哈特等人也被称为契约理论的产权学派。
哈特的不完全契约理论是基于无法证实的假设。但是这一假设受到了马斯金、泰洛和其他人的批评。在哈特等人认为会导致不完全契约的条件下,他们运用机制设计理论推导出完全契约。1999年,蒂罗尔发表了《不完全契约理论:我们应该站在什么立场上》一文,宣称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争论已经结束:不可预见的不确定性导致的契约的不完全性不会从根本上阻碍资源的有效配置,只要各方的偏好不是很奇怪,就有可能设计一种激励相容机制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如果合同是完整的,那么产权本身就没有任何作用,因为只要签订了完整的合同,就可以达到最好的结果:不管财产是属于工人、资本家还是政府,也不管合同条款是谁写的,都一样。
然而,这显然与现实不符,因为无论后来是什么合同,都可能引起争议。霍尔姆斯特罗姆也批评了哈特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但他是从另一个角度提出来的。早在1979年,霍尔姆斯特罗姆在《道德风险与可观察性》一文中就分析了委托代理关系中利益冲突的内在机制,从而建立了完全契约理论的道德风险范式。指出如果不能设计一个好的制度或完整的契约,就会出现道德风险,经济运行的成本就会越来越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就会越来越低。因此,最优契约设计必须满足两个要求:第一,使合作者受益,从而鼓励人们合作;第二,严厉惩罚道德风险行为。
霍尔姆斯特罗姆认为,不完全契约理论不是真正的企业理论。他指出,不完全契约理论的逻辑结论是,企业的最佳激励机制是拥有资产。他认为一个好的企业理论不应该导致这样一个狭隘的产权理论。企业是一个复杂的实体,它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此。此外,激励不能局限于一种产权形式。产权当然是解决激励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它不是唯一的手段。霍尔姆斯特罗姆强调,动机不仅与金钱有关,而且人们通常对动机的考虑过于狭隘。
契约行为理论?有趣的是,在2010年,哈特和霍尔姆斯特罗姆联合发表了一篇论文《企业范围理论》,从产权的扩展视角重新解释了企业的边界。本文摒弃了哈特资产学派过去过于注重资产控制的缺点,转而注重行为的协调,能够包容不一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
霍尔姆斯特罗姆很久以前就发现,因为人们的工作场所非常多样化,所以有多种激励措施。他甚至观察到,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官僚主义也有优点,而仅仅基于绩效的激励机制可能有缺陷,因为关于如何执行任务的规则也非常重要。这里有明显的行为因素。
这一点与哈特有些共同之处。自2008年以来,哈特发表了几篇题为《参考点与契约》(如《作为参考点的契约》、《契约》、《参考点与竞争》)的论文,试图将行为经济学引入契约理论,即利用参考点重新解释契约。
契约理论也涉及经济学中的行为变化趋势吗?无论如何,正如霍尔姆斯特罗姆自己所说,经济学中的基本问题往往是相同的。面对这些问题,不同的人会想出不同的答案,提出不同的观点。这些答案和观点的提出是因为它们加深了我们对基本问题的理解。
作者是浙江大学跨学科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的特约研究员
(本文来源:视觉中国)
标题:哈特和霍姆斯特罗姆——契约理论的复调式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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