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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对《办法》涉及的相关内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实现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的全过程监控

“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改变了以前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借钱,债务资金不受监管的局面。这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举借行为,实现对地方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的全过程监控。”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限额

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来借钱。2016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国家预算草案、地方预算草案和2016年预算调整方案中充分反映了地方政府的债务状况,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最近,财政部在系统总结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2015年以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新形势,制定并发布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限额

《办法》从债务限额确定、预算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与决算、非债券债务纳入预算、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工作要求。

首先,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要求地方政府做好定额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衔接,确保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超过法定上限要求。二是规范预算编制和审批流程,推进政府举借债务和使用债券资金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三是严格预算执行,细化债券发行、出借、使用、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支付,保证偿债资金来源,维护政府信用。第四,非政府债券形式的股票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限额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确定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依据

许多人关心如何确定地方政府债务的上限。《办法》明确了相关程序和依据。

国务院决定省级政府的债务限额。《办法》明确规定,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务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和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提出本年度次区域债务限额和新增债务限额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限额

省政府确定省级和市县的债务限额。《办法》明确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部下达的地方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务状况等因素,提出省级及所辖市县债务限额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报送市县财政部门。

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限额

《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批准的限额内借入政府债务,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地方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财务管理规定,《办法》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的借款、分配、使用和偿还债务的全过程。

《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有序做好债券发行工作,及时筹集债务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资金应当缴入省级国库,并根据预算安排和还款计划及时拨付。省政府代市、县政府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由省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协议及时拨付到市、县。

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限额

《办法》强调,地方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借款付息。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偿还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债券本息,市、县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或本级应承担的还本付息资金及时支付给省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限额

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前,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借入大量存量政府债务,经清理筛选后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这部分债务的还本付息和余额变动应依法纳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限额

《办法》还明确规定,一般债务收支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由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资金预算管理,主要通过政府资金收入和项目收入形成的专项收入进行偿还。专项债务由相应的政府资金收入和专项收入平衡。

标题: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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