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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格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本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宜性管理规定,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和“依法监管、严格监管、综合监管”要求,明确和强化经营机构适宜性管理义务,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具有风险的专业市场。股票、债券、期货和期权等各种产品的功能、特征、复杂性和风险回报特征千差万别。然而,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回报偏好上有很大差异,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不同。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投资者的专业化和风险承受能力来匹配产品。因此,在资本市场发展的实践中,有必要注意对投资者的分类管理,并“向适当的投资者出售适当的产品”,以防止产品或服务的不当销售。海外成熟市场高度重视适度管理,建立了全面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中国资本市场由中小投资者主导。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立投资者适宜性制度尤为重要。
经营机构和投资者都是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但他们的地位和作用却大相径庭。经营机构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获取利润,并有开发更多客户和销售更多产品的自然冲动,而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金融产品日益丰富、产品结构日益复杂、交叉销售日益频繁的当今资本市场,两者之间的差异往往更加明显。投资者适宜性制度是平衡双方利益,抑制经营机构短期利益冲动,增强经营机构长期竞争力,同时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良好途径。
自2009年以来,我先后在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票转让系统、私募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格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这些系统是分散和独立的,并且不覆盖一些高风险产品。此外,提出的要求侧重于设定准入门槛,经营机构的义务不系统、不明确。去年股市异常波动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分级基金等产品的适当性安排不完善,部分机构实施适当性制度,导致一些实际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参与高风险业务,遭受损失。适当的管理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健全有效的相应制度的实施,就没有成熟的经营机构和投资者,也就没有稳定健康的资本市场。
《办法》在总结各类市场、产品和服务适宜性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评级和适宜性匹配的标准或底线,具体产品或服务的适宜性规定应以此为基础。《办法》的核心是要求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以“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客户与产品匹配”、“揭示风险”为基本操作原则。在不了解客户的情况下销售产品,在不清楚风险的情况下销售产品,不仅违背了基本道德,也违反了法律义务,将受到自律、监管等多方面的处罚。
为此,《办法》构建了一系列可见的、可把握的制度安排来落实这些要求。首先,构建了基于多维指标的投资者分类体系,统一了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明确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基本分类。在一定条件下,两类投资者可以相互转化,运营机构可以对投资者进行详细分类,以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它规定了投资者对特定市场、产品和服务的准入要求。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类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了层层把关、严格风险控制的产品分类机制。规定经营机构是产品或服务风险分类的主体,并明确了分类应考虑的因素。建立了一个产品分类体系,其中监管机构规定了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了产品清单指南,运营机构制定了具体的分类标准。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宜性管理全过程中的义务,全面严格规范相关行为。细化具体内容和方法,从了解投资者、评估产品、匹配适当性、风险预警到持续满足要求等。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禁止采用考核和激励措施鼓励员工不当销售,突出适当性义务的可操作性,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第四,突出对普通投资者的特殊保护,为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和差异化服务。它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通报、风险预警和适当性匹配方面享有特殊保护;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争议,经营机构不能证明其履行了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强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根据义务必须问责的原则,制定了与义务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以防止《办法》成为不具约束力的“豆腐脑立法”和“无齿立法”,并确保履行适当的义务。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公众咨询情况,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并尽快下发实施。
标题: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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