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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黄子韬和sm企业的解约案件跨越中韩两国的特殊性,案件双方在中韩两国分别被起诉,中国北京、上海两地法院此前依法驳回了黄子韬及其合作伙伴侵犯“专属经纪权”的诉讼。

“黄子韬解约案新进展:青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SM诉讼”

本娱乐信息黄子韬和s.m.entertainment (以下称sm企业)解约系列诉讼案件有新进展,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sm企业的起诉。

年4月2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sm企业起诉黄子韬,要求其确认黄子韬的解除。

判决《专属经纪协议》行为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19条、第5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驳回原告sm企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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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由于黄子韬与sm企业解约案跨越中韩两国特殊性,案件双方在中韩两国分别起诉,中国北京、上海两地法院此前依法驳回了黄子韬及其合作伙伴侵犯“专属经纪权”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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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黄子韬因与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有限企业合作发行专辑,被指控为sm企业共同侵犯专属经纪权等合法权益。 一审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短信企业根据专属经纪合同对黄子韬等承担侵权责任显然不妥当,驳回了短信企业的起诉。 起诉后,韩国sm方面对一审判决不满并提出上诉。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sm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记载的保护的民事权益,驳回了sm企业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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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sm企业再次以黄子韬告某企业名牌食品侵犯sm专属经纪权等合法权益,一审时法院认为sm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记载的保护的民事权益,黄子韬和食品公司有权 败诉后,韩国sm方面再次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应当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护,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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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北京、上海、青岛一系列案件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sm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专属经纪权”属于法律保护范围, 而且,sm企业要求黄子韬直接对国内合伙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sm企业起诉黄子韬,不能轻易实现国内合伙人实现间接干扰目的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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