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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石化东黄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事件一审判决14人受到判决

赤峰新闻网青岛11月30日电(记者张旭东)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30日宣判与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相关的4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14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至5年徒刑。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存分企业及其子公司的8名相关负责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3至5年徒刑,其中2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6名负责人犯有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3年6个月监禁,其中2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据法院审理,2013年11月22日上午10点25分,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路和斋堂岛街交叉点的东黄管道原油泄漏现场发生爆炸,63人遇难,1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到75172万元

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表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管道和排水管道交叉部管道腐蚀变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现场处理人员使用液压断路器,

事故调查组间接原因包括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风险调查管理不完善、管道保护工作不充分、现场应急措施不当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不能履行职责、安全风险调查 由于以上多方面的原因发生了这场爆炸事故。

法院认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企业潍坊输油处原副处长邢玉庆等8人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企业及其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中石化东黄管道爆炸特大事故的间接原因 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情节特别差,认为其行为危害了生产、安全和作业。

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处负责人兼监察大队负责人李本哲等6人作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中石化东黄管道漏油事件的报告、处置过程中,未能全面履行职责,中石化东黄管道爆炸特大事故的间接

判决后,邢玉庆等10名被告表示不在法庭上诉,李本哲等4名被告表示将讨论是否上诉。

标题:“青岛中石化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案一审宣判 14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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