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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嫌违反法律的捞尸体者,不能让其离职,有关部门需要尽早介入,调查事实,解决,向家人说明。
“宝鸡峡引用魏工程灌溉管理局魏家堡水电站员工隔着尸体定价”在媒体报道后受到广泛关注。 最新消息是,打捞莉莉尸体的邓某因舆论压力过大,离开水电站,魏家堡水电站站长董振宇被停职。 然后,该站与眉县县委、县政府合作安抚家人。
害怕死者是自古流传的善良风俗。 尊重遗体是对死者最基本的人际关怀,对死者家属的最低同情心——盗窃、侮辱、故意破坏遗体的行为直接构成刑事犯罪。 另外,尸体不明可能意味着犯罪存在。 《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通报或通报。” 发现不明尸体后,慎重处理和保障死者的尊严可以说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
但是,近年来,“隔着尸体定价”的事情屡见不鲜,每次都受到舆论的批评。 至今为止报道的“挟尸价格”多发生在大江大河中,有必要指出哪个“捞尸人”本来就没有为家人打捞遗体的义务。 不管本来的目的是什么,客观上,他们确实付出了劳动,承担了法律和职业以外的义务,构成了“无因管理”,即使他们提出了那么不正当的要求,除非手段合格,否则越来越多的东西是道德无良的,发生的也是第一民事纠纷
这次在水电站发生的“挟尸要价”,性质发生了变化,因为它更差。 首先,即使相关员工是临时工,他也有责任打捞垃圾,保证水体不受污染,水流通畅。 打捞水库出现的不明尸体,在其作用范围内。 其次,打捞在相对固定的水库里突然出现的尸体比在河里支付的劳务小得多,但他一开口就要收取6000元的打捞费。 另外,打捞尸体后,打捞者将尸体浸入水中,对死者缺乏基本的尊重。 更不允许的是,打捞者把这种不周到的行为看作是理所当然的“依赖水吃水”的营生,每次遇到类似的事情,都想拿出不义的财产,一周没领就解开绳子,把尸体顺水漂走。
事实上,这种行为超出了道德范畴,触犯了法律。 在民事责任中,打捞者不仅要承担返还打捞费的责任,还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水电站也因管理不充分而承担连带责任。 在刑事责任中,没有这种合理的合法依据,用尸体勒索、强制索取财产的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
目前水电站负责人被停职,承担内部职务责任,但水电站认识到事件的严重性,承担对外责任,真诚道歉,合理赔偿。 如果调查显示水电站在死者溺水过程中有安全保障错误,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涉嫌违反法律的捞尸体者,不能让其离职,有关部门需要尽早介入,调查事实,解决,向家人说明。 □舒锐
标题:““挟尸要价”不能以员工离职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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