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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新闻网北京3月8日电(栗一星) 3月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听取立法修正案草案的证明。 立法院实施以来时隔15年进行了编制。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于安教授、赤峰新闻网特约评论家、赤峰新闻网社记者涂铭客“赤峰新闻网采访”节目对立法编纂话题向广大网民进行了解读。

主持人:

刚才我们讨论的是关于立法本身的话题,属于法律完善的范畴,接下来我们说的问题需要法律。 这次立法修正案的草案中也提到了有关法律可行性的相关要求,如何才能在比较完整的结构下执行和落地?

马怀德:

现在很多立法的首要问题是操作性不足,可行性差,可比性差,有效性比较低。 为了处理这个问题,立法修正案草案确定立法必须比较有效地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全面改革的要求,法律规范具体,具有可比性和可行性。 不能执行的条文,非常抽象,粗略,尽量不写大致的条文。 所以,我们不应该在原来的立法过程中改变又粗又细的习性,强调立法正确,与社会生活相比能更有效地处理实际问题。

另外,他强调说,很多法律毕竟是比较大体的,需要通过辅助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文件来执行。 因此这次立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如果法律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比较专业的一些事项作出辅助的具体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该立即作出规定,实际上辅助立法必须跟进。 例如,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后,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应该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这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文件的颁布也可以比较有效地保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当然,在立法实践中部门间的权力交叉冲突,部门利益长时间影响立法,因此在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大家都在迂回。 许多法律草案都有具体的可操作性,例如在两个部门或三个部门对条款意见不暂时的情况下,消极的方法往往会因为取消该条款而失去可操作的具体确定条款。 所以,改变部门起草法律的结构有助于处理这个问题。

主持人:

教授,刚才我说过在公民参与立法的过程中,对公民的素质要求更高了,我们现在在谈论如何增强法律的可行性。 其实对立法者的要求也提高了呢。

于安:

好的。 也许有大体性、方向性的要求是人民代表大会主导立法,这有两个问题:一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达到这个要求,今后,我们在代表法中,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可能是立法机制的制度安排。 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何主导地组织调整立法整体的过程,不仅仅是孤立地看组成人员和代表自己。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成员大多是代表,多数是高端政治家,因为角色的发挥可能在制度框架下。

制度框架例如是如何起草事业相关机构的相互关系,如何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如何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事业机构的作用,如何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实际上,他必须保证和同时保证由组成人员或代表的作用,以及这些代表的从业机构的制度安排,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导作用。

马怀德:

在我们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百六十人的组成中,真正有法律背景的人的比例比较低,这与一些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 例如,美国参议员组成的一半以上有法律教育背景或从事过律师职业,这有助于他在具体的法律起草过程中发挥他的专业能力和专业长项目。

另外,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比较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开会六七次,每次会议不超过一周。 长期以来,有必要积累许多法律草案进行审议、研究和讨论,但由于时间限制、人员能力,分散在全国各地,一次会议只能审议个别的一两部法律。 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能审议十几部法律,这与现行立法的诉求相比有很大差距。

所以,为了比较有效地完成深化我们全面改革的任务,完成这么重的立法任务,我认为第一,像第十八届第四中全会要求的那样,要增加常务委员会有法制实践经验的常务委员的比例。 二是延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期,一年可以开六次,但每次能否开两周或三周三,要加强他的能力建设。 包括立法辅助人员、立法辅助机构、常务委员会职工机构的能力建设。

总之,为了完成繁重的立法任务,应该更加努力提高立法能力。

涂铭:

从我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来看,除了我们的司法机关和一点领导外,律师的比例非常低,就像十几个身体,他们参与立法的热情非常高。 在平时我们采访的一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看来,他们可以针对一点问题结合自己的实务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 我认为今后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人会参加我们的立法机关,朝着发挥更大作用的方向发展。

标题:“提高立法能力:保证法律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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