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374字,读完约11分钟

财政部网站今天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加强《党政府机关反对节约浪费条例》相关支出标准之间的联系,确立支出标准调整机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用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 现在印刷,从年7月1日起施行。

《方法》确定了会议费用的综合定额标准:一类会议,住宿费500元/人日,伙食费150元/人日。 两种会议,住宿费为400元/人日,伙食费为150元/人日三种会议,住宿费为340元/人日,伙食费为130元/人日。

以下是方法的全文。

中央和国家机关的会议费用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的会议费用管理,简化会议,改善会议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支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批准和会议费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方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盟(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部门开会必须严格控制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洁、实用高效的大体、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用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等级批准。

第五条各部门必须严格会议费用预算管理,管理会议费用预算规模。 会议费用预算要细分为具体的会议项目,不要在执行中突破。 会议费应列入部门预算,单独列出。

第二章会议的分类和批准

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 要求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两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关系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参加同志的会议。

三种会议。 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关系厅(局)或本系统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种会议。 是指上述1、2、3种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审查会等。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批准。

一类会议。 主办者必须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批准。 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人员分别由中国共产党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管理局)负责。

两类会议。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每年12月末之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第一复印件、时间场所、代表人数、职工人数、必要经费及列支途径等)提交财政部审查会,按照程序中央办公厅 各部门召开的两种会议基本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三种会议。 各部门必须建立会议计划的编辑和批准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理由、第一复印件、时间场所、代表人数、员工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敦士登等)由机关领导事务会或党组(党委)

四种会议。 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年度会议的计划一经批准,大体上就不能调整。 关于党中央、国务院提交等必须临时增加的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告批准。

第八条第一类会议的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实务需要严格管理的二三四类会议的会期均不得超过两天。 传达、部署类会议的会期不得超过一天。

会议的到达和出发时间,一两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两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一天。

第九条各部门必须严格管理会议规模。

一类与会者遵循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第一复印件的明确,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员工人数。

两类会议参加者不得超过300人,其中职工请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15%以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出席。

三类会议参加者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员工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种会议参加者因复印件而异,通常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合的会议分类、批准的几个事项、会期和参加者等,由上述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送交财政部

第十一条各部门开会必须改善会议形式,充分利用可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新闻技术手段,降低会议价格,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部署类会议以可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方式优先召开。 可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必须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不得使用可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进行定点管理。 各部门会议应在定点会议地点召开,按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没有进入定点范围、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酒店、招待所、训练中心可以优先作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会议场所。

没有地方代表,会议规模可以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大致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参加者以北京单位为中心的会议不在北京外召开。 各部门在没有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文禁止的风景区的情况下开会。

第三章会议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偿还支付

第十四条会议费支出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项所说的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的接送站、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性考察、调查等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结算。

第十五条会议费用支出可以实施综合定额控制,在各费用之间调整采用。

会议费用的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用支出的上限。 各部门必须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清算。

第十六条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敦士登,二、三、四类会议费大体在部门预算公共经费中列支敦士登。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负担,不得向参加者索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给下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地方。

第十七条各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必须立即办理清算手续。 报销会议费用时,必须提供会议批准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加者的签字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机构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表、电子结算书等证书。 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查会议费用支出,不清算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经费,以及超出范围、标准支出的经费。

第十八条各部门会议费用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法结算,用现金方法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公司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当在机关内部公示或者查询非涉密会议的名称、第一复印件、参加者人数、经费支出等情况,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一级预算单位必须在每年三月底之前汇总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的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第一复印件、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员工人数、经费支出及列支途径等)并向财政部报告。 党中央各部门和中央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央国家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汇总拆除各部门提交的会议年度报告,比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的首要责任是

(一)与国家管理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用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按规定审查和签字各部门提出的两种会议计划

(三)动态监视会议费用的支付结算

(四)汇总拆卸各部门提交的会议年度报告,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国管局的首要职责是

(一)协助财政部制定或修改中央和国家机关的会议费用管理办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业务

(三)协助财政部监督检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用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中直管理局的首要责任是:

(一)协助财政部制定或修改中央和国家机关的会议费用管理办法

(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种会议的总务事业

(三)协助财政部监督检查中央各部门会议费用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的首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公司会议费用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的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安排会议预算,按规定管理和采用会议费用,搞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业务,审查内部会议费用的清算,票据来源合法,复印件真实,完善,确保合规。

(四)按规定提交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公司会议费用采用的内部控制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管理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部门的会议费用管理和录用情况。 主要副本如下。

(一)会议计划的制定、批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用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用的清算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的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地点举行

(五)是否向下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用

(六)会议费用管理和录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严禁以会议的名义组织聚餐或安排宴会收取会议费用设立“小金库”。 严禁在会议费用中罗列公务招待费。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要安排高级套房会议要严格控制料理的种类、数量和分量,严禁安排自助餐,提供高级料理,不安排宴会,不抽烟喝酒。 会场不放任何花草,不做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用购买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等固定资产及支出与这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行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高成本的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分发纪念品。 不要额外分发洗脸用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会议召开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意外开会;

(二)用虚报、欺诈手段骗取会议费用的;

(三)虚报和清算会议人数、天数等的;

(四)违反扩大会议费用支出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用支出标准的

(五)违规清算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述行为之一的,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收回资金,得到批准通报。 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对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行为涉嫌违法的,交给司法机关解决。

定点会议场所或者机关内部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的有关员工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部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业务优势和实务需要制定会议费用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用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用管理由各部门严格大致参照本方法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解释,自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86号)废止了。

标题:“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一类会议760元/天”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93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