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144字,读完约8分钟

大众对企业品牌的认识越来越高,对客户连锁、加盟形式的热情度高,刺激创业者加入某企业品牌开拓自己的市场,特许加盟领域迅速发展,教育、饮食、超市 专利公司不仅发展迅速,而且面临着激烈的竞争。 对专利公司来说,不满意客户市场的抢夺,重视加盟者人数的迅速发展,有些专利公司无视市场秩序,以非法手段展开加盟者的争夺战,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顾客的利益,还引起了加盟者的恐慌,法国 海淀法院日前审查了专利公司剥夺加盟商资源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莎伦企业成立于2002年,常年从事英语教育领域的特许加盟业务,原告和顾客签署了《特许加盟合同》,除了认可采用“s”商标和相关图形商标外,还设立了教育管理系统、教育 经过十几年的辛苦经营,原告顾客遍布全国几十个地区,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创造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商业信用,在市场上享受了经营利益和竞争特征。 被告夏朗企业成立于年,其企业监事李某是莎伦企业的股东之一。 李某长期多次参加原告顾客的活动,所以很了解原告的顾客新闻。 基于这一便利,被告的官网将原告所有的顾客作为其分校,详细说明原告顾客学校的相关情况。 但是原告意外的是,从年上半年开始,被告用邮件、书面信件、电话等多种玩法威胁、威胁、妨碍原告顾客,要求原告顾客和原告解约,与被告签订新合同,引诱原告顾客尽快与原告解约。 另外,被告为了尽快促使原告顾客和原告解约,举办了“合同交换证明书会”,要求原告顾客携带合同印章和贵校的旧合同交换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是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大体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原告竞争利益的不当和负责任的行为。 因此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和诉讼合理支出56011.5元,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 据夏朗被告企业答辩,经其权利人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权监督管理“s”系列商标的独家录用许可和上述商标的采用,原告未经商标许可,未经国家法定备案手续的,即专利加盟业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对原告所谓的加盟校商标侵权行为,依法采用法律行为,制止商标侵权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明确了莎伦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公司管理咨询、贸易咨询、市场调查咨询、国际经济新闻咨询、科技咨询。 夏朗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公司管理咨询、贸易咨询、市场调查咨询、国际经济新闻咨询和科技咨询。 2007年,莎伦企业在江苏、上海等地作为独家代理设立了s加盟学校,以“s”英语企业品牌从事特许加盟业务,与加盟者签订了“特许加盟合同”,向加盟者提供营业执照、学业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 被告夏朗企业的竞争行为: 1、夏朗企业向莎朗企业各加盟学校负责人发表“声明书”,称为商标权利人,加盟学校继续采用s系列商标的,请在年12月31日前签署相关许可协议。 它给予相应的优惠条件,双方的合同条款可以参照与莎伦企业之间原协议的条款执行。 年12月31日以后,未签署许可合同,继续采用s系列商标的,采取法律手段,制止侵权行为,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2 .夏朗企业组织了“s企业品牌和系列商标交换证书会”。 从年12月末到年7月,很多加盟学校在收到夏朗企业的声明后,表示恐慌,学生流失,要求与莎伦企业解约。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夏朗企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告立即决定中止原告加盟学校和原告解除合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然后,被告夏朗企业决定在该企业官网首页的显示位置连续7天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夏朗企业赔偿原告莎伦企业的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等,共计45万余元。 【法官说】:从两企业的经营范围、官网本身的企业经营复印件的介绍和本案证据来看,两者有竞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自主、平等、公平、诚实的大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顾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被告的行为几乎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成为不正当竞争。 第一,原被告都从事“s企业品牌”的特许经营活动,被告成立晚于原告,证据是李某是原告的大股东,也是被告的监事,必须了解两企业的经营情况,参与原告组织的多次活动, 第二,被告直接向原告加盟商发送“声明”,以商标侵权为由要求原告加盟商在年12月31日前与被告签订相关许可合同,约定在此期限内完成合同的,给予优惠条件,双方合同条款为沙 被告为此组织了“约会变更”,要求原告加盟校与原告解约,与被告签订了合同。 这些行为容易引起原告加盟学校的恐慌,以“优惠条件”为诱惑夺取同行竞争对手的顾客,不当利用他人的商业成果,为自己获得商业机会而获得竞争特征的行为。 第三,原告在与加盟校的合同中,承诺提供给加盟校的不仅是商标这一“资源”,还包括教育系统、测试系统、教材、外教监督培训等,这些资源与“s”企业品牌一起构成了原告的经营复印件 被告以商标侵害为由要求原告顾客和原告解约的行为,以“商标”单方面涵盖原告的所有经营复印件,在商标侵害还没有定论的情况下,以“解约”的形式不劳原告顾客地剥夺自己的顾客显然是伤害别人的行为。 第四,被告的行为使原告顾客恐慌,困惑不解,有些加盟者选择与原告解约。 可见被告的行为已经客观地造成了损害同行竞争对手的后果。 第五,如果被告的行为不被制止,很难维持公平竞争的秩序。 被告的行为持续会给原告的顾客带来迷惑,原告也有可能因此而继续失去顾客。 被告的竞争行为不是通过完善自己的教育体系,提高自己的教育质量,而是通过不当剥夺原告的顾客来进行的。 如果不停止,就很难维持公平的竞争秩序。 综上,被告的涉案行为明显违背了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损害公平的竞争秩序,如果不立即制止,则会导致竞争秩序的混乱,损害原告的利益,原告的顾客利益,因此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大体上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 【法官注意】:要坐在领导岗位上,诚实经营。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基本,是民事活动的最基本行为规范,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重视信用,遵守约定,不诚实欺负,以善意的方式获得权利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商业道德体现了商业伦理,必须根据特定商业行业中市场交易参加者的伦理标准进行评价,是特定商业行业普遍认识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是领域惯例、工作规范或自律条约以及被诉行为的表现形式、 公司如果想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在主要的营业业务上下功夫,在提高服务质量上做作业,而不是把精力分散给不合理的打击竞争对手。 专利公司必须对加盟商负责,保证加盟商市场的顺利运行,并对客户负责,避免加盟商和客户恐慌。 进入加盟市场,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加盟者在特许经营领域对特许经营公司处于不利地位,特许加盟与商标、技术、服务、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密切相关,因此进入加盟市场时,必须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 调查专利公司的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验证专利公司的相关资格,防止自己因信伪而上当受骗或吃亏。 另外,签订“加盟合同”时,选择服务项目齐全、复印件齐全的加盟项目,在签订合同前慎重进行,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遇到市场变化时,用法律武器享有自己的权利 客户擦亮眼睛,选择高质量的企业品牌服务。 现在服务项目收钱价格高,客户在选择服务项目时擦亮眼睛,手续完善,选择企业品牌价值相对高的企业品牌服务,通过签订合同等方法保障自己的权利,发生纠纷时, (文中的人物都是假名)

标题:热门:“以约换约”抢加盟商扰乱市场,法院说NO!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68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