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948字,读完约5分钟

资料来源:江苏高院特别提示:注明本期“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全部转载新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和原来源所有。 共享的副本是作者个人的观点,仅供网民学习参考,并不代表本期的观点。 阴阳合同》引起争议事件回顾了年8月29日,李某夫妇与杨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夫妇承诺将其所有住宅以93.5万元的总额出售给杨某夫妇。 30个工作日内,杨某夫妇支付首付38.5万元,就剩下的余房金申请贷款,双方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40个工作日里,李某夫妇由杨某夫妇占有和录用房子……当天杨某夫妇向李某夫妇支付存款2万元。 为了避免房屋纳税,去年9月19日,李某夫妇与杨某夫妇签订了另一份《存款住房买卖合同》,明确表示房屋总价款76万元。 第二天,杨某夫妇在资金监督账号中存入了23万元,10月8日,银行将贷款53万元发放到上述账号。 但是杨某夫妇没有支付剩余15.5万元的房款。 截至去年10月15日,李某夫妇未交出房子。 杨某夫妇生气地将李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夫妇按合同约定交给涉案人,协助处理产权转移登记,要求李某夫妇赔偿延迟交货期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住房买卖合同、存款住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正含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 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当事人陈述,法院确认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为93.5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两个合同的首付差额为15.5万元,杨某夫妇享受答辩权履行,双方至今未过户,杨某夫妇未支付15.5万元,因此不能认定违反合同约定。 这件事不符合约定和法定解除条件,李某夫妇没有解除权,李某夫妇行使解除权不当,因此双方在履行合同之前产生了分歧,给杨某夫妇造成了损失。 结合涉案房屋同一地区同类房屋的租赁情况和双方陈述,法院支持杨某夫妇要求李某夫妇支付延迟交房损失直到实际交付房屋之日。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断李某夫妇协助杨某夫妇办理更名手续,杨某夫妇向李某夫妇支付购置费15.5万元和《存款交易资金监督存款证明》。 李某夫妇向杨某夫妇交付涉案人,赔偿杨某延迟交房损失 李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徐州中院认为,根据双方于年8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杨某夫妇应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李某夫妇的首付38.5万元,30个工作日到期日为年10月18日,杨某夫妇应在年10月18日前支付首付38.5万元 现在杨某夫妇只支付了23万元的元首,还欠了15.5万元,这15.5万元的首付时间必须到每年10月18日。 根据双方签订的住房买卖合同,杨某夫妇和李某夫妇同意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住房全权转移登记,同样,30个工作日的有效期为年10月18日,即李某夫妇在年10月18日前与杨某夫妇进行住房全权转移登记,首付15 杨某夫妇还对李某夫妇支付了15.5万头,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也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即起诉要求配合李某夫妇,违反诚实信用,基本不一致,而且有履行的义务要求,因此其索赔不予支持。 根据双方去年8月29日签订的住房买卖合同,纠纷的15.5万头支付时间必须到每年10月18日为止,但在二审审判期间,杨某夫妇还没有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夫妇可以拒绝杨某夫妇要求交出房子的投诉。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调整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断定李某夫妇没有必要向杨某夫妇赔偿延迟交房损失。 法官说,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为了避免税金,当事人之间经常签订两个总房价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两个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纠纷,法官首先说,卖方和购买者 “阴阳合同”不仅违背诚实信用,而且有可能引起履行不必要的纠纷,损失扩大,“偷鸡不能吃米”。 法官接着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未先后履行顺序的,并且必须履行。” 一方有权在对方履行之前拒绝其履行要求 另一方面,对方有权在履行不履行债务合同的时机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根据以上规定,购买者和销售者约定,支付和名义书写的情况下,一方要求对方没有支付或名义书写不能解除合同,双方必须基于诚实信用大致并且履行。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购买者和销售者约定付款后交付房子的,购买者不按合同支付房费的,销售者有权先履行答辩权,拒绝交付房子。 因此,根据本案房屋没有在合同期限内交付的责任不是销售者,购买者无权要求销售者交付房屋,也就是说没有赔偿延迟缴纳的损失。 如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必须依法依照规则签订和履行。 另外,当事人之间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自己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对方承担自己损失的,法律没有依据,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标题:热门:“阴阳合同”引起纠纷 损失到底谁来承担?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68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