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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b21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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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于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原因、条件、程序和表决条件的规定,如果相关内容因未来法律法规的修订而被取消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在达成一致意见并提前公告后直接修改和调整本部分内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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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入和资金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实现收入是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入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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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的可分配利润

基金可分配利润是指截至收入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入的较低者。

(三)基金收入分配原则

1.基金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相同的分配权;

2.在满足相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最高为12倍,每股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每股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分配利润。25%,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到3个月,不得进行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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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额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入分配计划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自收益分配基准日起的可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和比例以及分配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布和实施

基金收入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基金托管人审核,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从基金分红日到收益分配基准日(即计算可分配利润的截止日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入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支出和税收

(一)基金支出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费用、律师费、仲裁费和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登记费;

10.货币经纪服务费(如有);

11、按照国家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经理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1.50%的年利率计提。管理费计算如下:

H = e× 1.50% >当年天数

h是每天应计的基金管理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转账指令,基金托管人在次月第一天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付款日期将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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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20%的年利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当年天数的0.20%

h是每日基金托管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托管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转账指令,基金托管人将在次月第一天起2-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基金财产中支取。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付款日期将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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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上述第3-11项(一)“基金费用种类”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的费用实际支出金额计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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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计入基金支出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计入基金支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造成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计入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4)基金税

参与基金运作的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5)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可以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新费率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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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基金投资

(a)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保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更高回报,努力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升值。

(2)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合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人债务)、可转换债券(包括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债券(Aiji、净值、信息))、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等固定收益资产和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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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未来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等固定收益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50%,但基金投资在开盘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开盘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盘期的前3个月不得低于上述比例;基金投资于股票、认股权证和股指期货等股权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50%。在开市期内,扣除每个交易日结束时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持有的现金或期限不满一年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值的5%;在结算期内,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留存不少于交易保证金两倍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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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改变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额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一步审议。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限制:

(一)基金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等固定收益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50%,但在开市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开市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市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基金投资于股票、认股权证和股指期货等股权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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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开市期内,扣除每个交易日结束时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足一年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的净资产值。5%;在结算期内,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留存不少于交易保证金两倍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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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五)基金对单笔中小企业私人债务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本期期末的时间长度;

(七)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八)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九)基金持有的相同(指相同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十)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权持有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11)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为bbb或以上(含bbb)。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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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40%。基金公司债券回购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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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期末净资产的200%,不得超过基金期初净资产的140%;

(十四)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任何交易日结束时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卖出基金持有的国债的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任何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量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交易日净资产值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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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持有的债券(不含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市场价值和买卖国债的期货合约价值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但在开仓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开仓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仓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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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任何交易日结束时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任何一个交易日结束时,基金持有的卖出的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持有股票的市场价值和买卖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总额(差额的计算)应符合基金合约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任何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量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交易日净资产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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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的,在交易日结束时,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与基金持有的证券的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0%。在开放期的任何一个交易日结束时,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与所持证券的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95%,其中证券是指股票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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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买入的权证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0.5%;

(19)基金持有的所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

(二十)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权证的10%;

(2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和认购。单个基金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单只基金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该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

(22)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十一)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否则以此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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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运营周期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策略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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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变更上述组合比例限额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了上述限制。如果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相关限制,但必须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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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三)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资产交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建立和完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关联交易必须事先获得基金托管人的批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批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六个月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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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果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相关限制或变更条款的约束。

六.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法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净资产值是指基金的总资产值减去基金的负债。

(2)估价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估值

(一)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包括股票和权证等)。)按估价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价(收盘价)估价;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人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场价格(收盘价)进行估值。最近一个交易日后,当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证券发行人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时,可参照当前市场价格和类似投资品种的重大变化因素,调整近期交易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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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交易所挂牌进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在估值日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估值价格进行估值;如果估值日没有交易,且自最近一个交易日以来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则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当日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估值价格进行估值。如果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可以参照同类投资产品的当前市场价格和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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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进行净价交易的交易所上市债券,按照估值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当日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全价减去债券的收盘价或包含在全价中的应收债券利息的净价进行估值;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则估值应以第三方估值机构在最近一个交易日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债券收盘价或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全价中包含的应收债券利息所得的净价为基础。如果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可以参照同类投资产品的当前市场价格和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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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没有活跃市场的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的公允价值应当通过估值技术确定。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允价值由估值技术决定,当估值技术难以可靠地计量公允价值时,按成本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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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未上市期间的证券应按下列条件处理:

(一)发行、转换为股份、发行和公开发行的新股,应当按照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如果当天没有交易,则按最近一天的市场价格(收盘价)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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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次公开发行非上市债券,公允价值通过估值技术确定,当公允价值难以通过估值技术可靠计量时,按成本计价;

(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照在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锁定期明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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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通过使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债券所在市场进行估值。

5.基金投资于股票指数期货和国债期货等衍生合约,这些合约通常按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没有结算价,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重大变化,则应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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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的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以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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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项目,应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价。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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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承担计算基金净资产值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基金核算。因此,如果有关各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讨论了与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则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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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闭市期间每周至少公布一次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市期,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等媒体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每个开市日次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公布基金的净资产值和股份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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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变更

1.基金合同的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未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可以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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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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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手续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新的基金托管人接任;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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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统一接管基金;

(二)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3)基金财产的评估和变现;

(四)制作清算报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分配基金的剩余资产。

5.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为6个月,但如果基金持有的证券流动性受到限制,不能及时变现,清算期限将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从基金剩余资产中优先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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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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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

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各方同意,因基金合同引起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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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争议解决期间,基金合同各方应遵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职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获取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以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室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以自费购买基金合同副本,但以基金合同原件为准。

标题:招商睿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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