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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政援助概述

中国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额度的议案》。为确保各控股子公司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决策效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我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25亿元的财务支持金额,单笔财务支持期限仅为36个月。具体如下:

提供财务资助进展情况的公告

上述资助额度的使用期限自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至2016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该事项已经本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事项由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和4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信息网》上披露,公告号分别为2016-21、2016-24和2016-35。

提供财务资助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财政支持的进展

(1)我公司向赵佳公司提供了3亿元人民币的资助

2016年7月25日,我公司与赵佳公司签订了《统一贷款及还款合同》,并向赵佳公司提供了3亿元的资金支持。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贷款金额:3亿元整。

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贷款用途:用于赵佳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

利率及结息:本合同贷款利率为3.69%,利息按年结息。

保证措施: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作为赵佳公司的另一股东,对我公司提供的超过持股比例和利差的贷款本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7月25日收到我公司向赵佳公司提供的3亿元人民币的资助。

(2)我公司共向嘉润公司提供了8.91亿元的资助

2016年7月22日,我公司与嘉润公司分别签订了《统借统还合同》(1.7亿元)、《统借统还合同》(3.21亿元)和《借款合同》(4亿元)。共向嘉润公司提供了8.91亿元的资助。上述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提供财务资助进展情况的公告

1.统借统还借款合同主要内容(1.7亿元)

贷款金额:1.7亿元人民币。

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贷款用途:用于嘉润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

利率及结息:本合同贷款利率为3.69%,利息按年结息。

保证措施: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作为赵佳公司的另一股东,对我公司提供的超过持股比例和利差的贷款本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统借统还合同》主要内容(3.21亿元)

贷款金额:3.21亿元。

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贷款用途:用于嘉润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

利率及结息:本合同贷款利率为4.22%,利息按年结息。

保证措施: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作为嘉润公司的另一股东,对我公司提供的超过持股比例和利差的贷款本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借款合同主要内容(4亿元)

贷款金额:4亿元整。

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贷款用途:用于嘉润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

利率及结息:本合同贷款利率为7%,利息按年结息。

保证措施: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作为嘉润公司的另一股东,对我公司提供的超过持股比例和利差的贷款本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2016年7月25日,我公司向嘉润公司提供的资助总计8.91亿元,已全部到位。

(3)向天津公司提供总额为1.683亿元的资助

2016年7月25日,我公司与天津公司分别签订了《统借统还借款合同》(1.15亿元)和《借款合同》(5330万元)。对天津公司的资助总额为1.683亿元。上述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提供财务资助进展情况的公告

1.统借统还借款合同主要内容(1.15亿元)

贷款金额:人民币1.15亿元整。

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贷款用途:用于天津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

利率及结息:本合同贷款利率为4.22%,利息按年结息。

保证措施: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作为天津公司的另一股东,对我公司提供的超过持股比例和利差的贷款本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人民币5330万元)

贷款金额:人民币5330万元整。

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贷款用途:用于天津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

利率及结息:本合同贷款利率为7%,利息按年结息。

保证措施: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作为天津公司的另一股东,对我公司提供的超过持股比例和利差的贷款本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自2016年7月25日起,我公司向天津公司提供的资助总计人民币1.683亿元,利息按新签合同计算。

本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上述财务资助未超出2015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

三.本公司提供的累积财务援助

截至2016年7月26日,本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援助总额为人民币13.593亿元,占2015年末净资产的79.54%,无逾期财务援助。

特此宣布!

中国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6日

标题:提供财务资助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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