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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首先,重要提示
股东大会期间无提案增加、否决或变更
二.会议召集和出席情况
会议的召开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在线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8月25日下午14:30
网上投票时间:2016年8月24日-8月25日,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25日上午9: 30-11: 30和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24日下午15: 00至2016年8月25日下午15: 00。
4.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王喜工业园办公楼211室
5.主持人:孙新虎副主席
6.会议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
(2)出席会议
1.共有29名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出席本次会议,代表279,854,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7%。其中,2名股东(或授权代表)出席了现场会议,代表274,670,6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43%;27人参加了网上投票,代表51842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冀长航彭龙律师)参加了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王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划重大资产重组及暂停交易期满申请继续暂停交易的议案》。
投票情况:279,649,730股获批准(其中大股东274,670,656股,中小股东4,979,074股),占全体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05,200股被否决(包括0名大股东和205,200名中小股东),占全体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股弃权(包括0名大股东和0名中小股东),占全体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季长航彭龙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与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V.参考文献目录
1.与会董事签署并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王喜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宣布。
王喜食品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5日
标题: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49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