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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向毅荣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向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毅租赁)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翔益租赁委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桥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灵桥支行)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
●涉及金额:本金及利息、罚息等29,992,100元。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13年7月17日和2013年7月18日,翔益租赁分别委托宁波银行灵桥支行向象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山房地产)发放委托贷款1500万元,共计3000万元。贷款期限分别为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7月17日,贷款利率为18%/年。
委托贷款到期后,象山房地产只偿还本金7900元。2016年7月7日,翔益租赁委托宁波银行灵桥支行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象山房地产及其担保人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9,992,100元、利息及罚息等。,并要求首先支付拍卖和出售抵押品的收益。(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6-026号)
二、诉讼判决
2016年8月24日,公司收到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如下:
1.象山房地产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9,992,1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罚息。
2.于志兴、象山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原告的律师费。
3.原告有权对象山县丹溪街天安路16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折价,或对上述1、2项给予优先补偿,最高额为3500万元。
4.余志星与象山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诉讼对公司当前或未来利润的影响
根据贷款资产的分类标准,如果本金或利息支出逾期超过90天,或借款人被公司起诉,则委托贷款被列为可疑资产。
由于此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无法进一步评估此事给公司带来的损益,但委托逾期贷款将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效率,并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供参考的文件
民事判决。
特此宣布。
向毅荣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5日
标题:关于委托贷款业务诉讼进展的公告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49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