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93字,读完约4分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常州市车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黎[2016]1231号)批准,常州市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目标公司发行36,505,232元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1.09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元人民币。982.88元,扣除总发行费用22,954,000.00元(含税),净募集资金总计1,477,045,982.88元。以上资金于2016年8月9日全部到位,经天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恒验字(2016)第00158号验资报告。
二.签订募集专项资金储存和募集专项资金开放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与发起人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显著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储存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常州星宇车灯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融资专用账户,仅用于储存和使用甲方汽车电子及照明R&D中心项目和吉林长春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的融资,不得挪作他用。
2.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保荐职责,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监管..
丙方可以通过现场调查和书面询问的方式行使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询问。丙方每半年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用账户的保管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和随时查询和复制甲方专用账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专用账户所需信息。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用账户时,应出具其合法身份证明;丙方委派的其他人员在向乙方查询甲方专用账户时,应出具其合法身份证明和介绍信..
5.乙方应按月顺延法定节假日(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若甲方在一次或12个月内从专用账户中提取的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并达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总额的20%(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甲方应及时传真通知丙方,并提供专用账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按照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被更换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保荐代表人的更换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8.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能及时向甲方出具报表,且未能配合丙方对专用账户的调查,经丙方要求,甲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取消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9.如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能按约定履行本协议,应在了解相关事实后,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用账户资金全部用完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宣布。
常州星宇车灯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5日
标题: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49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