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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信托公司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以来,天津信托有限公司根据监管要求、业务和管理需要,建立和完善了公司反洗钱体系,不断深化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加强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性管理,尝试建立可疑交易监控指标体系,不断提高洗钱风险管控能力。
完善制度建设,落实风险工作要求。天津信托明确了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反洗钱职责,坚持“风险为本”的原则,将洗钱风险作为公司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纳入公司目标考核管理,并根据监管要求、业务和管理需要不断完善,确保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工作得到充分体现,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循。公司不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反洗钱管理情况,以确保董事会层面反洗钱合规管理的持续有效指导。
根据信托的特点,防范业务操作中的洗钱风险。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的指导下,经过几年的反洗钱工作,公司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得到加强,洗钱风险得到防范。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严格控制信托资金募集中的第三方转移行为。通过与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长期合作,天津信托设立了柜台办理信托计划认购转让,有效弥补了信托公司结算功能的不足。为确保客户认购的集合信托资金是客户自有账户中的合法资金,天津信托进一步完善了信托托管部柜台的收款程序,并通过银行身份和公司身份双重控制,采取措施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准确性。客户(或代理人)通过工行或建行账户认购集合信托资金时,需持有客户本人的工行或建行银行卡或存折,并按照工行和建行资金划转业务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设立的工行或建行柜台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客户(或代理人)以银行电汇方式认购集合信托资金时,银行电汇凭证中的“汇款人姓名”必须填写“客户姓名”,才能转入天津信托公司集合信托项目收款专用账户。客户(或代理人)通过工行、建行以外的银行银行卡认购集合信托资金时,签订集合信托合同只能对应一张银行卡,客户(或代理人)承诺持卡人的银行卡名称及账户资金的合法性。委托人(或代理人)需使用委托人的有效且可识别的银行卡(银行卡的期限在有效期内,卡上标注有持卡人姓名的拼音,背面可清晰识别持卡人姓名)到托管部柜台办理汇款手续。
二是通过信托财产权与受益权的分离,有效防止洗钱。天津信托明确规定,集体信托计划成立时,是一种自利信托,委托人是受益人,不产生资金转移;当单个信托项目成立时,公司的业务人员应了解其客户,充分了解信托的目的,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信托关系达到非法目的。同时,公司不允许机构客户将自然人设定为受益人。
三是防止受益权转移过程中的洗钱。当原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公司不允许机构客户将受益权转让给自然人,从而有效地阻止了公司的资金回笼。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交易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受让方应提供资金转让的银行转账凭证,并保留转让痕迹,以证明转让事实。
四是控制信托到期时信托收入转移给第三方的洗钱风险。信托合同到期清算时,信托本金和收益必须转入受益人自己的账户,以确保资金来源和转移的一致性,有效阻断洗钱渠道。公司不得向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转移资金。特殊情况下,原受益人需出具加盖公章的相关说明材料。
第五,音像录制设备应放置在信托产品的销售场所。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柜台人员将记录和记录销售行为(包括自然人购买信托产品和转让信托产品),规范公司的销售行为,记录和保存交易信息,有效保护信托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公司异常交易监控指标,深入分析可疑交易。2013年,天津信托在中国人民银行“风险导向”的指导思想下,对信托业务进行了梳理,总结了信托行业的特点和洗钱风险的程度和概率,并根据洗钱概率将异常交易标准分为“一般可疑交易标准”和“关键可疑交易标准”,初步探索制定了信托公司异常交易的判断和识别标准。截至2016年3月,天津信托已建立28个可疑交易监控指标,包括14个信托成立阶段、9个运作阶段和5个清算阶段。
突出培训和宣传,提高团队素质。公司成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和相关管理部门,并在各部门设置了兼职反洗钱人员,严格满足日常工作中反洗钱工作的要求。通过增加反洗钱人员的培训,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提升公司客户识别管理水平。
2016年,天津信托公司将继续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要求,抓住反洗钱工作重点,不断提高全体员工反洗钱能力,充分利用新的网络手段,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防范洗钱犯罪活动,落实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要求,确保各项业务健康稳定发展。
标题:完善机制建设 提升洗钱风险监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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