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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质量。

三部门联合出台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教育经费统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制度进行。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审核、谁上报、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教育经费统计职责。各级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教育经费统计的组织工作,教育经费统计调查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本部门(单位)教育经费统计的上报工作。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如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和录入与教育经费调查对象提交的统计数据的一致性负责。教育经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应当保守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任何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不得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收集整理的教育经费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申报单位的教育经费收支情况,不得虚报或漏报,以保证数据质量。

三部门联合出台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应用的及时性,加强社会监督,《意见》在推进信息披露方面取得了两个突破:

第一,首次提出国家教育经费年度统计数据应分三次发布。即第一次是在年度统计工作结束后,教育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国家教育经费的初步统计数据;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第二次以公告形式公布全国和各省教育经费总体统计数据;教育部和国家统计局第三次以《中国教育支出统计年鉴》的形式公布了年度国家和省级教育支出统计的最终数据。

三部门联合出台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指导意见

二是首次明确要求各省建立本省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意见》要求各省教育、统计、财政部门在2017年底前建立本省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公布所辖各地级市、县级地区教育经费年度执行情况。公告内容可参照国家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并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关注教育经费的整体投入和财政投入;公告应当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原则上应在年度国家教育支出统计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部门联合出台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加强教育经费统计保障:一是建立协调机制。《意见》要求教育部门会同统计、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完善培训体系。《意见》要求,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培训体系,实现统计员培训的全覆盖,提高统计员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三是建立信息系统。《意见》要求教育部研究建立国家教育经费管理信息系统,控制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的收集、填报、审核、传递、存储、应用和管理的全过程,提高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的共享和公开水平,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消除信息的“孤岛”。第四,完善评估机制。《意见》要求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对各地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专项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和个人进行通报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地方进行了约谈和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

标题:三部门联合出台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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