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21字,读完约3分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交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函》(合政发[2016]1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的《内蒙古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附后。请制定和完善输配电价格改革、建立电力交易机构、建设电力市场、放开发电和用电计划、售电侧改革等专项试点方案,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实施改革。请自治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负总责,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强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分工与合作,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用电企业等的协调与沟通。,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做好衔接工作,形成合力。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钟发[2015]9号,以下简称钟发9号文件)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在综合试点和专项试点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完善配套措施,突出工作重点, 加快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统筹推进输配电价格、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制、发电计划、配电侧等改革。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电力体制改革具有高度的社会关注性、广泛的影响力和复杂的形势。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试点在钟发九号文件及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防止试点误入歧途。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定价原则,不得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措施人为降低电价;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平等开放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业务,通过行政指定确定售电主体和投资主体;第三,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按照规定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应借机向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力补贴。
四是稳步推进改革,确保电力安全。在试点过程中,要建立问题发现和纠错机制,灵活应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电网安全,保障民生用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经济体制改革(电力项目)部际联席会议报告。电力市场运行前,要模拟运行,加强对市场运行的跟踪和分析,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规则和技术规范。国家能源局和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准入、公平开放电网、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普遍电力服务进行监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标题:中国发改委:同意内蒙古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38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