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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意味着新一轮债转股正式启动。这一轮债转股不同于20世纪90年代实施的基于政策的债转股。这是对供应方“去产能”、“去杠杆化”、“降低成本”和“结构调整”改革的积极回应。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探索化解债权风险、改革投融资体制提供了契机。

新债转股政策是向市场属性的回归

《意见》指出,拟转股企业由实施主体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确定,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不得指定或干预拟转股企业的确定。同时,《意见》明确规定了禁止的四类企业,即非僵尸企业、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不清的企业、鼓励产能过剩和增加库存的企业。转换企业实施范围的界定为债转股理念的形成和决策安排提供了方向。债转股企业所在领域、经营状况、转股后实现的目标等因素是否明确,是影响债转股方案设计和商业银行债权保护的重要环节。只有设定一个相对明确的拟转股企业范围,无论是采用否定列表还是采用明确的企业范围鼓励债转股,才能为商业银行根据拟转股企业的特点制定更有效的债转股方案创造条件,增强债转股方案的可行性。

新债转股政策是向市场属性的回归

《意见》明确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合格关联机构,或允许其申请设立符合条件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为商业银行选择债转股实施主体提供了更多选择,进一步增强了债转股的可操作性。债转股的主体是现有机构还是新设机构的讨论一直存在,不同的方式各有利弊。明确债转股实施主体的生存模式政策,有利于商业银行建立符合自身利益、有利于债转股实施的债转股实施主体。

新债转股政策是向市场属性的回归

债转股的资金来源是债转股方案设计的核心问题。《意见》明确提出,通过市场化方式筹集债转股资金,需要向适合股权投资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筹集资金,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门用于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公司债券。”该政策拓宽了债转股资金的来源,这将对债转股计划的实施产生积极影响。与此同时,不同的资金来源也将对商业银行提供债转股产品的方式产生影响。

新债转股政策是向市场属性的回归

《意见》还明确指出,如果鼓励银行将债权转让给银行以外的执行机构实施债转股,支持不同银行通过其执行机构实施债转股,银行执行机构实施债转股实现银行债权,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债转股的实施模式原则上应在法律合规性明确的前提下进行规定,这有利于商业银行根据债转股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债转股企业采取不同的管理和控制措施,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防控要求,平衡责权利关系,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实现对自身债权的充分保护。

新债转股政策是向市场属性的回归

《意见》的发布,明确了各方早期关注的债转股政策,提高了债转股方案的保障程度。债转股涉及企业、银行和政府的利益,需要政策支持来消除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债转股的政策支持范围越广,支持方式越明确,就能更好地消除各方的利益冲突,从而增加债转股方案顺利实施的可能性,实现企业、银行和政府的双赢。此外,本轮债转股强调法治和市场化。有条件的要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现有的债转股法律法规,为债转股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如果能修改和完善《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和《公司法》对投资形式的规定,将为债转股的实施提供更有利的法律依据。

新债转股政策是向市场属性的回归

(作者是中国工商银行(601398,BUY)首席风险官王

标题:新债转股政策是向市场属性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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