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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水利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如何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和保护长江的具体措施作了专题解释。
据负责人介绍,为确保防洪安全、航行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促进长江岸线的有序发展,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和有关地方编制发布了《保护总体规划》, 长江岸线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今年长江经济带推进领导小组批准。
根据规划,岸线分为四类: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其中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占岸线总长度的2/3。在管理措施上,严格分区管理和使用控制,制定岸线负清单,严格控制新的开发利用项目,优化整合现有岸线利用设施,严格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方案。
规划长江沿岸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的布局
数据显示,长江流域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水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废水排放量高、部分河段水质不合格、部分湖泊和水库富营养化严重、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风险高、湖泊和湿地萎缩。
鉴于上述情况,水利部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红线控制,强化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刚性约束。
一是强化水资源承载力的刚性约束。逐步分解水资源管理最严格的“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区域经济规模、城市布局和产业结构。加强重大规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全面加大节水力度,优化用水结构,严格控制高耗水行业发展,严格控制长江中下游新增取水口,推进节水减排。
水利部水资源司司长陈明钟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在水资源方面,长江经济带各省市应进一步落实国务院2013年发布的《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中确定的“三条红线”指标。
据陈明钟介绍,水利部组织制定了《长江经济带取水、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专项规划,经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在系统内发布实施。
其次,强化水环境承载力的刚性约束。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关键是加强污染控制,控制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总量。根据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合理确定污染控制红线,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加强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到2020年,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将提高到84%以上,湖泊水库富营养化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强化水生态承载力的刚性约束。根据长江流域综合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控制红线,禁止在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生态敏感区的河段进行大规模开发建设活动。根据河道断面生态需水量和湖泊生态水位控制要求,保证河流和湖泊的生态水量,增强河流和湖泊的水循环,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
其中,水利部将加强长江、嘉陵江、闽江、清江源头和丹江口、三峡库区水源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严格控制沿江国家重点工程、金沙江、乌江、闽江、大渡河流域水电集中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活动。 长江上游滑坡、泥石流易发区和重要水源保护区,从源头上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推进赤水河、汉江等生态补偿试点
水利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长江流域管理存在合作机制不完善、流域立法进程滞后、部门管理职责重叠等问题。
为此,该负责人强调,要重视长江的保护,充分发挥长江水利委员会等流域管理机构的作用,加强对流域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防控。
一是进一步加强流域综合治理。加强河湖空房的使用控制,禁止围湖造地和围河造地,完善河湖保护的制度和机制,大力推进“河长制”,强化地方政府的保护责任。
二是推进水利重点领域改革。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试点,推进赤水河、汉江生态补偿试点,完善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水利部还提出建立和完善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制定跨省主要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鼓励和引导区域、上下游流域、行业和用水户之间的水权交易。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第三,加快长江流域的立法进程。抓紧制定和推进《长江保护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国家有关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保护职责,明确流域涉水行为的法律规定,为实现长江大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对此,中国科学院南京分院院长周建民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进行了分析。作为保护长江的基本法,长江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确立长江管理的基本原则;确定流域管理的相关主体及其责任和权利;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统一管理、水量和水质统一管理、取水和排污统一管理的原则,管理规划区、防洪区、取水区、调水区、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区、水政区、水文区、河道、堤防、滩地、蓄滞洪区等。
标题:水利部:制定长江岸线负面清单 将出台《长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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