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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赤峰市颁布并严格执行《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稳步提高财政投资评审质量。
《管理办法》决定,从2013年起,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政府融资项目、金融机构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以及各单位资产置换项目,采用专业技术手段进行评估和审查。《办法》规定,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将财务投资评价作为项目建设的必要程序,按要求及时提供投资评价所需的相关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查中涉及的需要核实或者取得证据的问题,应当向财政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财务部门应将评价意见作为编制项目预算和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未经财政部门评估的项目不办理相关手续,不拨付项目资金,不进行决算审批。(记者蔡鹏飞通讯员郭全兴)
标题:赤峰市依法加强财政投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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