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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用报告产品的应用机制在西方经济体中发挥着主导作用。通过介绍和借鉴美国的经验,分析了我国信用信息产品应用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了加快我国信用信息产品应用机制建设的建议。
美国信用信息产品的应用机制
(一)注重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为信用信息产品的生产提供丰富的政府信息资源。美国信息披露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是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联邦政府法》。这三部法律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关对政府文件的态度,是美国政治和法律领域的一次革命性变革。其核心思想是: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应该公开,除非是保密的,如果不公开的话;政府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获取信息的权利;政府必须提供拒绝信息的理由并承担举证责任;当政府机构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美国法律规定,公众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了解和获取政府信息:联邦注册机构发布的文件、行政机关主动发布的文件和应要求发布的文件。
(二)重视信用产品的使用,特别是评级结果,为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美国政府不仅注重为信贷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还引导交易员积极参与信用评级或利用评级结果,同时金融监管机构和州政府利用评级结果确保其固定收入或证券组合保持在适当的信用水平。资产是否适合投资资本要求和保证金要求取决于信用评级。公司和消费者应该依靠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来确立其作为金融市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信誉,并获得信用支持。
(三)注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建立规范有序的信用产品交易秩序奠定坚实基础。美国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与其信用资格高度相关。如果消费者的信用评级不可信,将直接影响贷款和购物的便利性。如果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有问题,使用的信息来源有问题,将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为此,美国颁布了专门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如《消费者信用保护法》、《统一消费者信用法》、《公平信用报告法》、《隐私法》和《平等信用机会法》。这些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和免受骚扰的自由,也保护了消费者获得公平信用报告的权利。
(四)重视信贷服务业的市场运作,为信贷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提供保障。美国信用服务公司是独立的民营企业,不受政府控制,独立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不能与被评级企业进行任何私人交易。独立、中立和公正是这些公司的基础,也是创造客户价值的源泉。对信用服务公司来说,最重要的是保持中立,让评级报告让贷款人和投资者都满意。
我国信用信息产品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信用信息产品的生产和应用缺乏法律保护。信用信息法律法规从监管的角度规范了信用信息产业的发展,但在数据收集、市场培育和产品应用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如果对信用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和程度没有明确的要求,则信用信息的收集处于不符合的状态。目前,信用信息产品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对产品应用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2)信用信息产品的市场接受度低。主要是由于信用报告缺乏独立的技术产权,信用报告产品的可信度不强;从事征信行业研究和产品开发的专业人才匮乏,人才供给严重不足;征信机构“小、散、乱”,财务实力弱,经营困难,优秀人才吸引力小。一些信用报告机构甚至为了迎合客户而损害信用报告机构的信誉。
(3)信用信息产品的市场供求结构不平衡。一方面,信用信息市场存在广泛的潜在需求,但由于信用信息产品和服务质量低下,潜在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另一方面,信用信息市场的需求主体信用意识薄弱,信用信息产品的应用意识薄弱,阻碍了信用信息市场需求的有效拓展。
(4)信用数据没有统一的标准。目前,我国的信用信息主要由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掌握。这些信用信息分布在不同的部门,并以不同的形式独立或重复存在,主要表现为信用信息的不规则性和不对称性。没有权威的信用信息运营管理平台,数据提供缺乏必要的标准,增加了征信机构数据收集和产品创新的难度。
(5)征信行业缺乏相应的实务技术规范。目前,信用报告机构及其信用报告活动由各个政府部门(主要是中央银行)管理。目前还没有行业协会,征信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行业内的沟通、教育和培训以及技术标准、专业规范和行业利益保护尚未真正建立,严重制约了信用信息产品和服务的发展。
推进我国信用信息产品应用的建议
(一)完善信贷产品的法律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的基本法律框架。重点是全面系统地规范各类信息主体及其信用产品的准入、许可、范围、标准、技术、采集、使用和监管,确保信用信息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为信用信息产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第二,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的特殊保护机制。重点是建立政府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特殊保护机制,促进信用信息产品创新,丰富信息来源,满足社会对特殊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依法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第三,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第三方评估体系。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法律制度,规范征信机构及其产品的准入、申请和监管,促进信用评级和评级结果的应用,刺激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
(二)发展和壮大社会信用报告机构。支持扩大和加强社会化征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国内民间资本或民营企业投资征信服务,通过重组、并购和整合促进社会化征信机构多元化发展,大力推进商业领域征信服务,弥补商业领域征信服务的不足,形成社会化征信机构与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功能互补、有序发展的格局。
(3)丰富信用信息产品,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引进国外成熟的信贷产品和服务,丰富国内信贷市场产品,加快引进信用评分等市场需求大、应用成熟的信贷产品。加强征信行业诚信建设,提高征信产品的市场认可度,探索征信产品在信用市场、资本市场等信用领域的应用,加大征信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力度,推出符合中国征信市场需求的征信产品和服务。同时,要积极引导市场参与者合理使用信贷产品,加强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信贷产品的应用,大力提高企业和个人在交易活动中使用信贷产品的广度和深度。
(4)完善信用信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建立全国征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从业人员交流、教育和培训中的作用,推动征信行业建立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倡导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完善信用专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完善高校信用专业人才培养,充分发挥高校在信用教育中的基础性、专业性和引领性作用。政府部门应加快本行业信用信息电子化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探索建立区域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府部门间信用信息的社会共享,为信用信息业务提供数据保障。加强信用信息产品应用的宣传,增强各界对使用信用信息产品重要性的认识。
标题:美国征信产品应用机制的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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