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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16]207号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要求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要求,即“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负责,对执行结果负责”,根据国务院提倡分权、管理与分权相结合的精神, 优化服务改革和财政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要求,2017年,将适当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业务流程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标准,扩大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自主权,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财务监督,在确保资金支付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效益。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业务调整的意义,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尽快适应新的业务要求,确保2017年预算的顺利实施。
二、提高支付计划的准确性
(2)从2017年开始,预算单位不再向财政部提交划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范围的建议表。
(三)预算单位支付计划的时间、内容、审批和调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支付计划中资金的支付方式由预算单位根据资金的预期用途制定。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的前期规划,提高支付计划编制的准确性,当资金预期用途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上报和调整支付计划。财政部根据支付计划下达支付金额。
(四)预算单位应严格依据本单位的预算指标。原则上,支付计划的预算指标控制机制完全细化为“基层预算单位+支出职能分类账”。
(5)2016年国库集中支付年末余额按以下方式处理:基础支出按预算项目结转,项目支出按预算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的审批程序、回收率等其他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合理划分资金支付方式
(六)预算单位在实际使用资金时,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选择相应的支付方式。如果付款方式与原付款计划不一致,需要提前调整付款计划。预算单位应预留足够的时间调整支付计划,避免影响资金支付。
(七)2016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应按新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重新确定。
(八)除下列规定外,单项支付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项支付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1.工资补贴、退休费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由政府直接支付;
2.工资补贴、退休费用、奖学金、社会保险缴款、房改支出、日常自来水费、电费、取暖费、需要外汇兑换的支出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应当经财政授权支付。
第四,扩大零余额账户的开立范围
(九)使用中央大学附属中学、附属小学等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应开设零余额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十)中央预算单位属于异地工作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主管部门应报财政部审批,并为其开立零余额账户。
5.加强预算单位实际资金账户的管理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实物资本账户的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实物资本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并及时报送账户备案和年检资料。中央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账户集中管理职责,严格控制下级预算单位开立实际资金账户。
六、严格控制资金向实际资本账户的转移
(12)除下列费用外,预算单位不得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的实际资金账户:
1.政府采购服务支出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执行;
2.确需转移的工会经费、房改支出、应缴纳或代扣的税费、符合规定的工资代扣代缴事项;
3.按照有关规定,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委托任务承担单位签订科研委托协议或合同,确需向委托任务承担单位支付经费的;
4.高等学校内部机构与科研单位之间的合理结算费用,如检测处理费用、费用分摊费用等。;
5.水费、电费、取暖费等。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收取的款项;
6.财政部批准的返还资金;
7 .其他资金报财政部审批。
(13)各部门、各单位应向基层预算单位编制详细预算,从源头上控制上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基层预算单位实际资金账户的资金转移。如果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基层资金使用公司的预算,可以在执行过程中按照预算调整程序进行细化,资金将根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进行支付。
七、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
(14)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时,应在财务授权支付指令代码中如实完整地填写支出的经济分类和支出类型,而不是填写简化的“300000”代码,并以此为目的填写“公务卡还款”。
(十五)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公务卡的利用率。大学、科研单位等。应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公务卡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的要求,规范科研项目公务卡结算管理。
(十六)代理银行应不断提高公务卡的服务质量,简化办卡手续,缩短办卡流程。按照银行卡升级的相关规定,公务卡升级将尽快完成,新发行和到期的公务卡将全部使用芯片卡。
八、加强预算执行的动态监控
(17)财政部将在全面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基础上,结合资金支付方式的划分和调整,完善预警机制,加强监控,严厉查处逃避财政直接支付审计、非法将资金转入真实资金账户、不遵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217号)的行为。
(十八)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要加强对地方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及时处理。
(十九)各部门、各单位应主动配合财政部对动态监测中发现的可疑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确认的违规行为进行认真纠正和严肃整改。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与财政部的互动机制,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九、高度重视会计对账工作
(二十)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0号)和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会计对账工作,切实保证预算单位、代理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方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十、深化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改革
(二十一)继续深化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所有非税收入项目一律由国库征收。全面实施非税收入电子征收,逐步取消中央财政汇划专用账户。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保管、年检和核销工作,及时匹配资金信息。
(22)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执收单位依法收缴非税收入,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的减、销、免、停政策,加大清理未缴收入的力度,确保应收款项全部收齐、足额上缴。
十一、认真开展部门账户管理
(二十三)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财政部的工作要求,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决算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确保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二十四)各部门要督促所属预算单位积极配合专员办审核属地预算单位决算,按时向专员办报送决算,并根据专员办的审核意见及时调整决算数据。
(二十五)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决算数据的分析和利用,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决算对预算的反馈和促进作用。
(二十六)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决算公开组织,完善公开方案,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注。
十二、充分发挥专员办的地方监督优势
(二十七)专员办要充分发挥地方监管优势,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业务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财预[2016]4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地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业务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有关部门报告。
(28)专员办应加强对财政直接支付的审计管理,政府采购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5号)进行审计,非政府采购支出是否应按照预算及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支付,将资金转入预算单位实际资金账户是否违法。金融直接支付审计的发展应与金融授权支付的动态监控紧密结合,必要时应进行延伸检查。
十三.其他事项
(二十九)中央级预算单位同级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一律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核。
(30)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保密意识,严禁通过互联网传输保密的财政直接支付审计数据。
(3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蔡羽[2016]135号),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涉及预算执行管理,支付指令按照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填写。
(32)根据金融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财政部国库支付系统正在进行升级改造。新系统投入运行后,中央预算单位将从2016年底开始分批迁移到新系统,整个涉密单位除外。财政部将另行通知各部门、各单位上网的具体安排和业务操作规程。
财政部
2016年11月28日
标题: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96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