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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11月4日,
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条例》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国家网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条例》提出了双重资质要求,即互联网直播服务的提供者和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条例》还建议,为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及其互动内容的健康、渐进直播,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商应在试行后实施直播内容管理。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直播服务,应当设立总编辑。网络直播机构发布的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的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确保新闻信息来源的可追溯性。
《条例》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具备立即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信息审计、信息安全管理、值班检查、应急处置和技术支持等制度也需要完善。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商应当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和用户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行商信用评级管理制度,提供与信用评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
对于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用户,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商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禁止其重新注册账户。
《条例》还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商应加强对评论和拦河坝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人员。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将互联网直播服务用户发布的内容和日志信息记录六十天。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根据后台实名和前台自愿的原则,根据手机号码对互联网直播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根据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注册。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出版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并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分类记录,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提供。
《条例》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互联网直播服务用户的身份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损害,不得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
(证券时报新闻中心)
标题: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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