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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意见》。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农业部部长韩长福全面解读了“三权分立”这一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
新华社记者、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农业部部长韩长福全面解读了三权分立这一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
开辟中国特色新农业现代化的新路
韩长福说,三权分立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民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平行分离。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有权属于集体,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这就是所谓的两权分离。现在,按照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和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格局。
在这一框架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民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来源于土地经营权。集体所有制、农民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都统一在农村基本管理制度中。其中,集体所有制是根本,农民承包权是基础,土地经营权是关键。
分权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中央政府在农村土地问题上的又一重大政策。韩长福说,三权分立具有深远的意义:
丰富了双层管理体系的内涵。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离,从集体所有制、农民承包经营到集体所有制、农民承包经营和多种经营,三权分离显示了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生命力。
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爱基、净值、信息)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为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开辟新途径,发挥适度规模经营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走上高产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新路。
三权分立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土地权利共享,有利于促进劳动分工和产业分离,增加承包农民流出土地经营权的财产性收入,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收益。这是一个明智的制度安排和丰富的理论创新。
农民问题的核心仍然是土地问题
韩长福说,三权分立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两个问题:科学界定三权的内涵、界限和相互关系,不断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管理制度,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农民承包、企业等各方的利益;推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培育新的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供给结构改革,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他说,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核心是农民问题,目前农民问题的核心仍然是土地问题。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处理好土地流转中承包农民与经营实体的关系。目前,中国2.3亿农民中,约有30%和7000多万农民已经转移了土地,东部沿海发达省份的比例更高,超过50%。土地承包权主体与经营权主体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是真正的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
因此,三权分立强调在使用和转让承包土地时维护承包农民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迫或限制其土地流转。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承包农户在抵押担保中被赋予了更充分的土地权利。
同时,《意见》呼吁加快土地经营权的出让,赋予新的经营主体在出让土地上占有、耕种和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稳定企业预期,使其有信心进行投资,提高土壤肥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从而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加快土地经营权的发放
韩长福说,加快土地经营权的出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是实现三权分立的重要目标之一。通过农民拥有和农业使用农地的制度安排,可以更好地促进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三权分立意见》作出相应规定:
首先,明确了经营权的内涵。显然,土地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在一定时期内占有、耕种和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它强调在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权的基础上,平等保护企业实体通过流转合同获得土地经营权。
二是明确经营权的权力。经营单位有权使用出让的土地独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的收入,在出让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承包农民同意,经营单位可以依法改良土壤,提高土壤肥力,建设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经农民集体备案,并征得承包农民同意后,也可以转让给其他主体,也可以依法设定抵押。被转让的土地被征用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根据合同获得。
第三,鼓励创新方式。鼓励使用土地股份、土地托管、耕种和种植,通过各种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探索更有效的方式释放经营权。
韩长福强调,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程度应与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资料的改进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的提高相适应。从实际出发,顺其自然,因势利导,不搞行政命令,不搞目标,不搞一刀切。(结束)
标题: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创新——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解读“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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