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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记者从赤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获悉,为维护赤峰市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运输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决定从9月1日起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重要场所开展道路客运专项整治行动。

赤峰集中发展道路客运,重点整治“黑车租赁”和“黑班线”

此次专项整治包括黑车租赁整治。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并以营利为目的,所有非法黑车私家车和其他无合法证件车辆应立即停止营运;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赤峰集中发展道路客运,重点整治“黑车租赁”和“黑班线”

出租车管理。文明服务到位,车辆整洁,不杀顾客,不拼顾客,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服务设施不规范,否则按《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绝运输、讨价还价、沿途抛掷乘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违反规定不使用计量器具或者收费的;未按照规定开具相应的车费票据的;未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和资质证书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出租车呼叫任务后未履行协议的;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辆外观不符合要求。

赤峰集中发展道路客运,重点整治“黑车租赁”和“黑班线”

黑板线改造。根据《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涂改、注销等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业务。

赤峰集中发展道路客运,重点整治“黑车租赁”和“黑班线”

三轮车治疗。禁止非法操作三轮车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根据《赤峰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根据道路和交通流的具体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限制畜力车、有运输证的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三轮车、人力三轮车和电动三轮车的行驶范围。禁止在中心城区驾驶无机动车牌照的残疾人专用车和非残疾人专用车。第三十九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放的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立即离开。

赤峰集中发展道路客运,重点整治“黑车租赁”和“黑班线”

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营运车辆的线索。监督举报电话: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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