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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所房子,这不再是老赖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的理由。3月15日,红山区法院派出40多名警察在某区执行被执行人郭的建筑。

2014年9月15日,执行人郭某、高某向申请人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郭某将其在松山区的一楼作为抵押物并进行公证。2.债务人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申请人根据市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明,于2015年5月25日向洪山区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9月10日,洪山区法院下达执行裁定,裁定将执行人郭所有的抵押房屋拍卖,并于2015年12月23日发出通知,责令执行人在公告后15日内退房,但郭拒绝执行,洪山区法院决定依法执行。

红山区法院执行委员会的“春雷行动”拉开了“实施年”的第一场战役

由于被执行人郭一直在逃避执行,无法联系到,在市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执行警察找到了开锁和开门的技术人员。在搬家公司的帮助下,室内物品被清点,通过视频记录,然后运送到指定地点。房子涨了,遗嘱执行人换了锁,贴了封条。

红山区法院执行委员会的“春雷行动”拉开了“实施年”的第一场战役

此案的执行也揭开了洪山区法院执行委员会春雷行动的序幕。春雷行动是全市市级中级法院为落实自治区高级法院在实施年度的活动而发起的第一轮集中执行运动。其目标是在2016年基本执行多年积累的案件和新收到的财产可执行案件,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红山区法院执行委员会的“春雷行动”拉开了“实施年”的第一场战役

被执行人唯一房屋拍卖是洪山区法院结合自治区高级法院年度活动推出的九项实施措施之一,必将对老赖产生重大影响。

2005年1月1日,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颁布实施。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条例出台后,有些人认为这是唯一一套给被执行人的住房,而有些老赖认为唯一的住房是一把逃避法律责任的利剑,因此即使背负巨额债务,他们也公然住在别墅或大型豪华住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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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5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指出,遗嘱执行人名下的唯一房屋在三种情况下不能免除,可以由法院执行。这三种情况如下:第一,在有义务支持被处决者的人的名下,有维持生命所必需的其他住所;第二,实施依据生效后,遗嘱执行人以自己的名义转让其他房屋,以逃避债务;第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住宅,或者参照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的可变价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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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的执行情况,洪山区法院副院长胡大勇指出,在执行程序中,保障唯一房屋的目的是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和生存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这种居住权对于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的生存应该是必要的,否则就不是必要的保障。例如,遗嘱执行人50岁,他的儿子25岁,拥有房地产。即使遗嘱执行人只有一所房子,也可以执行;遗嘱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申请遗嘱执行人根据廉租房标准为遗嘱执行人提供维持其生活所必需的小面积住房。那么100平方米的房子就可以以遗嘱执行人的名义执行了;如果申请遗嘱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金提供5至8年的租金,则以遗嘱执行人名义建造的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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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红山区法院不仅要强制执行唯一的有抵押房屋,还要出台以小房代大房的措施,重点针对那些住在豪华宽敞的房子里却不偿还债务的遗嘱执行人,并采取措施依法拍卖或出售其房屋,打击遗嘱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打破逃避执行的假象,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记者赵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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